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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能:指定法官及國安法案件內地審理損害香港司法獨立

香港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6月23日通過《明報》、《南華早報》發表聲明,對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工委)就國安法的《說明》文件加以回應。李國能表示,文件提到由行政長官指定若干法官審理國安案件,以及中央機構行使管轄權的兩點,會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李國能指出,草案至今仍未公布實屬不幸,但值得留意《說明》表示會跟隨香港的法律原則,包括無罪假設,亦沒有建議法例有追溯力。

香港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資料圖片
香港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資料圖片 © 路透社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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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能在聲明就港區國安法立法對香港司法機構的兩點影響評論,第一是法工委文件中提及由特首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他認為這一做法損害司法獨立。李國能解釋指,按照《基本法》,特首根據獨立委員會(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建議,委任法官;挑選法官是基於其司法、專業能力,法官獨立行使司法權力,不受任何干預。司法機構則獨立於行政機關,負責決定由哪一位法官審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干預。李國能認為,行政長官不具備法官的經驗、專業能力,去指定法官,而且行政長官身兼日後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不宜指定法官。他表示,即使不接受上述觀點,日後的安排起碼應該是,“行政長官挑選這些法官時,必須依據首席法官或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這能確保選人是基於專業和獨立的基礎”。

此外,李國能還提到,人大法工委的《說明》提及在特定情形下,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或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他強調這引起極大的關注。他認為,行使管轄權時,有關案件會在內地處理及審理,“被告不能享有我們司法程序的保障。雖然這個管轄權只會在最例外的情況下行使,這仍會破壞香港法院在《基本法》授權行使的獨立司法權力”。

李國能在聲明中提到草案條文至今仍未公布,實屬不幸。他續指,但值得注意是,人大法工委的《說明》文件,表示會跟隨香港的法律原則,包括無罪假設;《說明》文件沒有建議法例具追溯力。據悉,全國人大會議 6 月初通過制定港區國安法的決定草案時,李國能曾撰文回應,指特區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無期,認為人大為香港立國安法是“可以理解及合理的”。但他表示,實際立法內容必須與普通法原則一致,他提出7項建議,“包括法例不具追溯力、罪行定義必須合理確切、在港公開公正審訊、調查權力須受香港法律規管、搜查處所及監聽電話須獲得司法授權”。對於當時有建議禁止外國護照法官處理國安相關案件,李國能回應指,“這項建議有損基本法保障的司法獨立原則”。

港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22日曾向媒體表示,《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有法官任命權,行政長官指定若干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做法,不會影響司法獨立。對此,香港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23日在接受香港電台採訪時表示,根據《基本法》規定,特首根據獨立委員會推薦委任法官,從來沒有權指定法官或者法官清單,根據《竊聽條例》相關規定,特首亦是根據首席法官的推薦委任法官。她亦稱,日後特首作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一方面要維護司法獨立,另一方面受中央監督和問責,如果有權指定法官,明顯是角色衝突。

葉巧琦介紹指,目前香港各級法庭主要領導,一般根據法官專長和經驗委派法官審案,有關工作並非由特首負責。她同意,來自李國能的建議,在條例加入規定,要求特首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來委任法官。她解釋,只有每個香港法院的最高法官有權指派不同法官審案,“為何特首有權指定哪個法官?這是行政干預司法獨立”。她重申,特首在國安案件中屬控方,由特首指定法官有角色衝突。她強調,香港一直堅持司法獨立,法官保持公平及公正的形象,“被特首選中的法官會否被質疑有特定(政治)傾向;沒被選中的法官則有另一取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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