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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師公會: 國安法多項條文與基本法不符 損害一國兩制

香港大律師公會7月1日就港版國安法的快速通過和生效發表了聲明。聲明指出,香港國安法正式生效前,港人只能看到草案說明,而且完全沒有進行有意義的諮詢;而法例生效後,仍未有英文譯本,在香港現行雙語法制實屬不尋常。聲明還批評國安法削弱《基本法》及《中英聯合聲明》保障的高度自治,損害“一國兩制”下的核心支柱,包括獨立司法權,以及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香港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資料圖片
香港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資料圖片 © 網絡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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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曾在月初就中國全國人大推行港版國安法的消息,向人大常委會秘書長楊振武致信。信中提出,國安法立法引起香港社會各界關注,法律一旦公布實施,必然對香港市民、企業,以及在港的海外人士 企業影響深遠。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強調,為此進行廣泛的公眾諮詢極為重要,期望全國人大常委會向大律師會提供草擬文本,以便公會提交意見。

針對此次港版國安法的通過和生效,大律師公會的最新聲明指,國安法立法過程欠缺有意義的諮詢,法例生效前,香港的律師、法官、警察及居民,都無機會了解這條新法例及當中嚴重罪行的內容。聲明提及,國安法條文目前只有中文版本,令不少涉及人士無法理解內容,香港一直實施雙語系統,今次只有中文版本的做法罕見。

聲明稱,國安法有多項條文似乎與《基本法》不符,包括國安法第 62 條訂明國安法凌駕本地其他法律。大律師公會提出,《基本法》本身是人大訂立的法律,國安法的實施理應要符合《基本法》規定。公會認為,現時國安法與《基本法》下的憲制承諾,表面上有不一致之處,特區政府應儘快回應。聲明還提及,在國安法通過前曾一度公開表示自己事前也不知道其條文的特首林鄭月娥,有責任儘快向香港民眾作透明及全面解釋,《國安法》會如何執行,及將會影響市民哪方面日常生活。

此外,大律師公會另對現已生效的國安法中多項條文提出質疑,包括當中央機構決定就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疑犯將會移送大陸受審,但這不是引渡程序,因此不受現行司法程序規管,改為根據中國程序法處理,令人憂慮被告的公平審訊權,能否獲充分保障。聲明提出,法例中多項條文有可能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包括國安法的解釋權屬人大常委;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由特首指定;發表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法官,會被終止法官資格。大律師公會點明,條文容許駐港國安公署的地位凌駕於本地法律之上,國安法亦賦予公署超越現行法例的權力,司法機關日後亦無權監察執法部門的監控行動。

聲明並對多項條文提出關注,包括國安法第 42 條,逆轉了現行法律的“保釋假定”;每一項罪行均訂定最低刑期,剝奪法院判刑的酌情權;條例亦容許律政司批准案件在特定情況下無須陪審團審訊,以及國家安全委員會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制衡。與此同時,大律師公會分析指,國安法條例制定的四項罪行,條文定義寬闊,欠缺清晰及全面指引,有可能被任意使用,引致不合比例地侵害港人思想、表達及集會自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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