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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司法

不滿網民號召圍扣留所只判服務令 律政司上訴改判監13個月 法官指互聯網發布可成加刑因素

一名網名為「金正恩」的地盤工人於網上聲稱警方在新屋嶺扣留中心性侵女示威者,號召他人到場包圍該處,早前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律政司不服刑罰過輕,申請複核,上訴庭昨(18日)改判被告監禁13個月。有法官表明,互聯網傳播範圍廣闊,可視為加刑因素。

2月18日香港一法院門口
2月18日香港一法院門口 © AP - Vincent Yu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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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案情,網名「金正恩」的被告潘榕偉,前年9月19至21日在社交媒體臉書群組發帖,聲稱有「黑警舊同學」透露,有女示威者在新屋嶺扣留中心遭輪姦和強姦,認為「全民包圍新屋嶺,救出義士才是重中之中」。裁判官黃雅茵經審訊後裁定被告煽惑罪名成立,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上訴時指,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被告一直有預謀地虛構針對警方的言論,明顯是挑戰法治及仇視警隊;而帖文呼籲「全民包圍新屋嶺」、「救出義士」,顯然有「搶犯」意味。

律政司要求法庭提高刑罰時,將案中煽惑可造成的後果一併考慮,指煽惑的量刑起點不應只是局限在社交媒體上的「幾行字」;但法官彭偉昌表示,法庭固然會考慮被告在有一、二萬人的臉書群組中發布的涉案內容,但法庭無法得知帖文影響多少人參與集會。

被告律師呼籲法庭考慮涉案煽惑有否引發實際的非法集結或暴動,以及煽惑者是否具有影響力等,強調被告透過互聯網作出煽惑不一定要承受較重罪責。但法官潘敏琦反駁指,互聯網犯案只須點擊一個鍵,但便可把信息傳遞到更廣闊的範圍,法庭可視為加刑因素。 

上訴庭最終裁定,原審裁判官原則上犯錯,明顯判刑過輕,考慮到被告的犯案手法、帖文內容、針對執法人員的攻擊、可能引起破壞公眾秩序的風險,認為即使被告過去沒有犯罪紀錄,亦必須判監;但考慮到被告已完成40小時社會服務令,最終改判實時監禁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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