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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

北京要求香港按其制訂的國安法修改法例

中國和香港實行不同的法律和法律體系,但主管香港事務的北京官員夏寶龍表示,中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港區國安法 》時,已賦予該法例有凌駕性地位和優先適用的法律效力,故此,若香港本地法律規定與國安法不一致時,應當優先適用國安法,香港應「主動修改丶完善本地法律」,使香港法律與國安法有機統一。

當西方司法女神遇上中國制訂的香港國安法, 問題叢生。
當西方司法女神遇上中國制訂的香港國安法, 問題叢生。 © 法廣/麥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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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兼政協副主席的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夏寶龍今(13日)早在北京一個名為「保證香港國安法準確實施」的研討會上致辭時,作上述表示,並要求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就國安法實施時出現的「新情況丶新問題」與中央駐港國安公署一道及時認真研究解決,以實施好國安法。

他沒有具體指出那些條例要修改,但涉及人大常委會首次就國安法釋法的《法律執業者條例》料將首當其衝,以解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能否聘用海外律師的問題,至於是一刀切完全禁止抑或要求每宗案件申請,香港仍有爭議。

但夏保龍的建議,誓將觸發會有更多法例需要修改的疑慮,例如國安法案件的被告和嫌疑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有關規定被指與普通法系的無罪推定原則相違,按夏保龍的要求,是否需要修改,一旦修改,則背離普通法原則。

另外,夏保龍又不點名地解釋早前香港特首提請人大就國安法釋法的「理據」,指香港國安法執行機制屬「雙執行機制」。他說,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但考慮到「一國兩制」的特殊性和香港的實際情況,中央通過香港國安法授權香港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中央負責處理香港層面難以解決的問題,承擔最後兜底責任。

香港國安法實施兩年半以來,夏寶龍說,「僅有」230餘人因涉嫌危害國家安全被警方拘捕,其中30餘人完成審判,被裁定有罪。他續稱,國安法令香港由亂到治,說明它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極少數人」是「高懸利劍」,對絕大多數市民包括在港外國人,則是人權自由的「守護神」。「那些所謂“隨意抓人回內地審判”丶“以言入罪”丶“大肆濫捕”等謠言在事實面前不攻自破。」

他要求,作為香港國安委主席的特首,須就維護國安事務向北京的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除提交年報外,還須按特定國安事項提交報告。他強調,維護國安是整個香港的責任,行政丶立法丶司法機關以至法定機構丶諮詢組織均須負責,並配合國安委的工作和尊重並執行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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