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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

香港 23條:進一步收緊潛逃者措施 即時撤專業資格及取消護照

在立法會議員指法庭手令發出半年後才撤銷潛逃者的專業資格和香港特區護照被指是過於「菩薩心腸」後翌日,保安局長表示,會「積極考慮」刪去半年的條件;但亦同時考慮訂明,與潛逃者被公布前簽訂合約者不屬犯罪,從而免除他們須面對最高刑罰七年的控罪。將會在法例生效後受影響丶現時身處澳洲的任建峰在社交平台回應指,港府無權取消一本澳洲護照,意味他仍有澳洲護照可用,不會受取消香港護照影響。

資料圖片:2023年7月3日,香港警方以每人懸紅100萬通緝的國安罪犯 ( 麥燕庭提供)
資料圖片:2023年7月3日,香港警方以每人懸紅100萬通緝的國安罪犯 ( 麥燕庭提供) © 法廣/麥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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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方國安處由去年中起懸紅通緝羅冠聰等 13名散居海外的香港民主派人士,並於去年底通緝棄保潛逃的「香港民主女神」周庭;至今無人歸案,港府在落實《基本法》第23條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中提出,對經保安局局長指明的潛逃人士實施多項限制措施,包括撤銷香港特區護照丶暫時取消專業資格業務註冊及董事職位。

當中,本身是律師的任建峰和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均有律師資格,許更是在移居澳洲後於去年考獲當地的律師資格,而任建峰現時則是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律中心高級研究員。

但有關條文能否在外地執行成為疑問,故在今(12日)早連續第五天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中,來自商界的議員林健鋒表示,若有關潛逃者仍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考牌執業」,質詢當局會否要求香港的相關專業團體通知外國有關專業團體,以及港府會如何處理。

對此,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聲稱條款有實際意義,可影響海外的專業資格認證。他表示,屆時會通知外地的相關機構,如果有些國家因應潛逃者在港有相關專業資格而賦予他同樣的專業資格,理應予以取消;但若一些外部勢力「厚顏無恥」,明知該人士已失去相關專業資格,仍基於「政治原因」給予,相信有關國家的公信力,將備受挑戰。

而在昨日的會議上,委員會花費較長時間討論《草案》中的「指明有關潛逃者」的條文,尤其是保安局有權指定某人為潛逃者的其中一項條件是法庭發出手令後6個月期間已屆滿,多名議員質疑時限的必要性,當中,委員會副主席陳克勤指官員訂定有關條件是過於「菩薩心腸」,指危害國安者「衰過殺人放火」,建議刪

走6個月的期限,方便執法;而本身是牧師的議員管浩鳴亦認為官員比他「再慈悲啲」,指條款有欠機動性。

鄧炳強就此表明,會重新檢視條文,他其後在今早的會議表示,會「積極考慮」在保安局長指明某人為潛逃者的條件中,刪除「發出手令後6個月期間屆滿」一項。

如此一來,便會影響另一相關條文,就是禁止與潛逃者進行不動產相關活動,違者最高可被判囚七年。議員關注租客會否無辜被牽連要「漏夜搬屋」,鄧炳強表示,會積極考慮列明,若有人在被指明是潛逃者前訂立的合約,有關第三方不應被視為違法。 

至於禁止與潛逃者合資企業或合夥的規定,政府同樣會考慮列明,若有人在被指明是潛逃者前,與第三方訂立合約丶協定和義務而成立合資企業或作投資行為,第三方不會僅僅因此被視為違法。 

除了上述13名被懸紅100萬港元通緝的人士外和周庭外,已解散的香港學生組織「學生動源」前召集人鍾翰林亦在去年12月27日晚上到英國倫敦尋求政治庇護,違反出獄後須遵守懲教署監管令一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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