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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虹飛事件:“衰世用亂法”的個案徵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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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就在冀中星製造的首都機場爆炸案後不到十個小時,或許是因為行政手續辦事不順利,歌手吳虹飛在新浪微博上發出一條言辭激烈的博文:“我想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會,還有**的建委……還有我想炸的人是一個完全無節操的所謂好人。我才不會那麼傻告訴你他的名字,等他炸沒了上了新聞你們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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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虹飛的發言,如果放在平時,只是諸多情緒發泄帖中的一個,在微博這樣一個充斥激烈言論的氛圍中並不起眼,但是發生在冀中星首都機場爆炸案之後,她所使用的“炸”字就格外引人注目。

儘管她隨後很快發微博稱“我想炸  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會旁邊的麥當勞  的雞翅、薯條、饅頭。”顯示出刻意用一字多義手法來模糊、淡化此前的激烈情緒。但前一條微博已經引起了粉絲的注意,隨後也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關注。這兩條微博很快都被網站後台做技術處理,其他用戶無法正常瀏覽。

三天後,消息傳來,吳虹飛因為相關言論而被警方刑事拘留。

問題一:刑事拘留還是行政拘留?

最早是法律界人士敏感地意識到,吳虹飛被“刑事拘留”意味着定性將會很嚴重。在中國,“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是相當不同的兩個概念。前者的法律淵源是刑法,而後者的淵源則是《治安管理處罰法》。

具體來說,吳虹飛的行為,如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第三項的規定:“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但如果根據刑法291條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吳虹飛被刑拘的消息傳出後,多數網絡意見均認為,考慮到她所說的“我想炸”,這更多地是“揚言實施”而不是“編造信息”,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更為合適。如果這樣的話,“刑事拘留”就顯然過當。

憲法學者童之偉接受採訪時表示:吳虹飛言論過激,有很大過錯,可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處罰。吳的言論並非真正以實施爆炸相威脅,尚未構成犯罪。長期致力於新聞法制研究的學者展江認為 :在社會神經緊繃的情況下,女歌手吳虹飛有有關言論嚴重失當,應於嚴厲批評。但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行政拘留加罰款已經不輕,建議到此為止。北京很國際化,懲治言論過重,有損國際形象。

著名律師斯偉江也認為,吳虹飛這條微博確實非常不妥,其發泄的一種情緒是非常不理性的。她被拘留了,有人認為活該,有人認為重了,輿論分化沒關係,關鍵是執法的人,必須公正,謹慎。吳虹飛這句話,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第(三)項的規定來定性。而警察使用刑事拘留手段,則構成一種警察暴力,完全超出了法律規定的範疇。

在同一篇文章中,斯偉江還進一步解釋稱,我國《刑法》第291條所說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根據最高法的指導案例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正常工作、生產、經營、教育科研等秩序被迫停止或者中斷一段時間,引起一定區域內社會公眾心理恐慌;導致公安武警衛生檢疫等國家職能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嚴重干擾。吳虹飛的行為,完全到不了這個程度,因此,北京公安也清楚這點。警察在冀中星案件發生之後,草木皆兵,以超出法律的方式,來應對一個治安事件。

而司法部門似乎也並不忌諱考慮時勢的因素,有來自檢察官的聲音認為,吳虹飛發微博的時間與冀中星在首都機場實施爆炸的時間僅相隔不到10小時,這會加重恐慌,警方也不得不比平時更加重視此事,因此她的行為,比平時發這樣的微博危害後果更嚴重。

對於司法部門來說,要考慮的因素還要多出一層懸在頭頂的“尚方寶劍”。7月25日,公安部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其中特彆強調,對實施個人極端暴力行為的犯罪分子都必須堅決依法嚴懲,要採取果斷措施,堅決打擊,絕不手軟,在全社會形成共同譴責極端暴力犯罪的輿論環境。對揚言實施放火、爆炸等極端暴力行為,以及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要依法嚴肅處理。這也構成了理解吳虹飛事件的一個背景。

問題二:是否涉嫌選擇性執法?

拋開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法律技術問題不論,吳虹飛被拘一事激起的更大輿論反彈是:北京警方的這一舉動,是否構成了一種“選擇性執法”?

換句話說,此前社會公共空間中曾經出現多次以暴力來威脅、甚至已經訴諸暴力的行為,但都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懲處。那麼為什麼這次針對吳虹飛的一個看上去“氣急敗壞”的微博要下重手?考慮到吳虹飛此前對當局的批評,以及和著名異議藝術家艾未未的良好關係,更給公眾增添了“看人下菜碟”的猜想。

斯偉江律師直白地表示,北京警方善於選擇性執法,譬如向李承鵬送(扔)菜刀的人,連訓誡罰款都有沒有。反日遊行如此大規模,沒有什麼手續。街頭三人舉牌,就定格非法集會。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者張鳴也質疑,在反日遊行那些日子,別說口頭威脅,就是真的汽車被砸,人被打,只要不是特別厲害,打人毀物的行兇者,還不是安然無恙?

更有觀察者回想起近年來網絡上潛滋暗長的暴力傾向,尤其是“西奴揭秘”網站上直接針對具體個人掛出的血紅色絞刑架,以及此前網絡流傳的針對兩百多名自由派知識分子和社會活動家的“活埋名單”,還有針對經濟學家茅於軾、歷史學家章立凡等人的謾罵和騷擾,質疑稱,這些行為的極端暴力色彩遠遠超過吳虹飛的情緒發泄,為什麼從未引起警方重視?是否因為這種勢力構成了對自由派力量的一種制約,因而是當局所樂見的?

還有網民找出了近年來頻頻以強硬言論引發矚目的空軍大校戴旭的微博言論截圖,其中戴旭怒氣衝衝地表示“那些攻擊我們的東西是狗,相信各位都會有深刻的體驗!他們除了胡噴就是亂罵,完全不可理喻!只有殺!”並質疑稱,這種言論的暴力色彩也不在吳虹飛之下,但由於這種強硬姿態迎合了某種社會力量的需要,因此也從來沒有得到嚴肅對待。


問題三:法治社會試金石還是衰世亂法徵兆?

值得注意的是,當下中國輿論中已經很難見到不同觀念派別以事實為中心的重新分化組合,每一次出現公共事件,都在反覆強化原有的陣營壁壘。左的繼續靠左,右的繼續靠右。

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者張鳴特意為此事撰寫博客質疑稱,那位歌手在實名微博上的信口胡說,算是正經的恐怖威脅嗎?世界上有這樣愚蠢的恐怖分子嗎?況且,這位歌手是個警察熟悉的人,她能做什麼,當地警察應該知道。如此興師動眾,大動干戈,難道行動者沒有問一句:你是認真的嗎?你怎麼當真呢?

張鳴更尖銳地表示,“我不喜歡被人威脅,更不喜歡警察動輒抓人,隨便找個借口,就把人弄到局子里去。在當今之世,要說恐懼,哪種恐懼也沒有不知什麼時候就被人查水表,請喝茶甚至刑拘勞教更可怕。”

時事評論人羽戈也稱 :當局重辦吳虹飛,本可至多行政拘留了事,卻予以刑拘,以冀中星事件作為社會背景,只是幌子,其用意應為整治言論與打壓異己。

在對面陣營,官方媒體也在立場堅定、但是小心翼翼地為警方採取的管制措施辯護。

人民日報海外版官方網站“海外網”上,一位筆名為“時言平”的專欄作者,將吳虹飛被拘提升到“法治社會的試金石”的高度,明確贊同將吳虹飛繩之以法。而且認為“吳的行為涉嫌違反《刑法》里的“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只是寬容大量地表示,她是否“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實際恐懼後果?有關部門應該尊重事實,公正客觀地考量罪責。

不過,“時言平”話鋒一轉,強調“吳虹飛的言論,顯然是擾亂公共秩序的,且作為公眾人物,很容易擴大影響製造惶恐。儘管微博上充斥着不少這樣暴戾的話語當事人,他們並未全部得到法律懲處,那隻能說明是相關部門的失職,並不能說明這種行為的合理合法性,更不能以此證明吳虹飛是無辜的。”

該文作者還將矛頭指向了所謂網絡“公知”,指責後者為吳虹飛辯護,並大聲疾呼“放了她”這樣無視法律的言論,與他們平時在微博上表現的對公平正義的期待,對法治社會的嚮往,極不相稱。

因為擅長為當局背書而被視為媒體另類的《環球時報》,則針對近期事態連發兩彈,一是由民族主義立場鮮明的“北京知名學者”王小東出面表態稱,中國社會不是管得太嚴而是太松,警告“我們的政府、負責社會管理的工作人員也應該明白,你今天少作為,不作為,好像是‘民意’高興了,矛盾與衝突化解了,明天,出事多了,你會加倍挨罵,會為出了問題的社會秩序加倍埋單。”

而針對吳虹飛事件,環球時報則發表評論《殺人和揚言殺人,一樣都不能有》,在迴避法律技術問題的同時,將矛頭指向了發言者,稱如今一些人在推動一種危險的泛價值取向:只要靶子是官方或官方人士,什麼樣的言行都是合理的,反對這樣的言行就是壓制民主。這樣做是要倒撥中國社會建設的時鐘,把中國從法治建設的途中拉回到政治價值判斷高於一切的年代。

但是針對這一事件最深刻的分析,或許出自斯偉江律師之手。作為法律人,他明白“亂世用重典”一直是中國司法的傳統。但仍然警告稱,“現在還不是亂世,畢竟社會總體治安良好,雖然有個別事件,但不至於人人自危,走在街上提心弔膽。其實,就算要用重典,那也得在法典上明文有記載,你用頂格刑來實施。現在明文規定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重典就是10天。”

他更加一針見血地指出,“現在北京警方的做法是衰世用亂法。如果這樣的話,只能是呼喚、製造亂世。京畿重地,法律人才薈萃,這樣的事情能發生,我真擔心,是否亂世要來了。”“政府如毀棄法律,天下再沒有繩矩,官對民如此,民對官也如此,以暴易暴,亂世將臨,悲夫!目前的勢態,官府也需收回其超出法律的手,吳虹飛們也需抑制暴力衝動。更重要的是,我們要解決真正的爆炸,醫治首都機場冀中星案背後的深層病理,這才是根子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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