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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彪:呼格吉勒圖等死刑錯案是整個司法制度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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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樁近20年前的死刑判決案近日重回中國公眾視線。相似的悲劇背後是否也有相似的導致悲劇的因素?兩個鮮活的生命因為司法錯誤而夭折是否能喚醒中國人對死刑判決的不可逆轉性的認識?我們電話採訪了目前在美國哈佛大學擔任訪問學者的中國知名維權律師滕彪先生。滕彪也是中國首家以廢除死刑為目的民間機構北京興善研究所的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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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高等法院就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審判決,宣布原審被告人無罪。但此時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已經被執行槍決18年。幾乎同一時間,12月12日,中國最高法院要求山東省高級法院對當初由河北省高級法院終審的聶樹斌強姦殺人案進行異地複查,但聶樹斌本人已經在19年前的1995年被執行死刑。呼格吉勒圖案和聶樹斌案都發生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中期,也都因為真兇在數年後現身而成為眾人矚目的冤殺案,但冤死者的家人也都經歷了近十年的努力方才獲得司法當局複審、複查的決定。

一系列法律之外的因素影響着案件審理的結果

法廣:呼格吉勒圖案和聶樹斌案發展的過程有很多相似之處。案件幾乎發生在同一年代,案件後來的發展也非常相似。從這些相似之處來看,兩樁案件成就的原因是否有共同之處呢?類似的死刑錯判在中國並不是第一次,這其中是否有更深層的原因?

滕彪:有。這種令人悲憤的死刑冤案、錯案是整個司法制度造成的,如果中國的司法制度能夠稍微正常一些,或者在某一個環節有一個正常的糾錯機制,都不會發生這種非常極端的悲劇。

具體來說,中國的司法制度不獨立,就是說法官不獨立,法官斷案不是根據法律或者證據獨立判斷,而是要受很多外來的干涉,比如公安局、政法委、維穩辦等這些外面的權力部門的干涉。還有就是所謂的“嚴打”政策。1983年的“嚴打”中,死刑冤案、錯案特別多,很多(案例)直到今天都沒有揭露出來。九十年代中期也有“嚴打”。嚴打的時候就更加不講程序、不講證據,有時候還會有死刑判決指標,這就使得法官判案難度更大。另外一個因素是“命案必破”的政策,也就是發生兇殺案這種比較惡性的刑事案件的時候,上級往往會限定期限,要求在期限內找到真兇,如果找不到,辦案人員就可能會有麻煩,比如不能升遷或拿不到獎金等;反之就會立功受獎。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之下,那些具體的公安辦案人員就會找替罪羊,通過刑訊逼供等方式逼取口供,等於是公檢法聯合製造假證據,把案件做成。就是說,是整個司法體製造成了這樣的錯案冤案……

法廣:就是說有一系列法律之外的因素在影響着一個案件的結局?

滕彪:對,有大量的司法之外的因素,包括破案,包括所謂的“政治穩定”、包括公安人員的政績考核,等等,這些因素都在影響案件的最後結果。還有,律師制度也不完善,在呼格吉勒圖案中,律師都沒有做無罪辯護,這麼明顯的錯案,律師竟然做有罪辯護!就是說律師的權利也得不到真正的保障。

法廣:聶樹斌案和呼格吉勒圖案都發生在九十年代中期。這個時期也正是中國公檢法開始重建的階段。在此之後,中國開展了相當多的司法改革,比如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複核權,死刑罪名也在減少……那麼,在二十年之後,導致聶樹斌案和呼格吉勒圖兩樁死刑錯判冤案的體制性的原因是否有所減少呢?您剛才列舉的體制自身的問題如今是否依然存在呢?

滕彪:您剛才提到的司法改革措施,包括最高法院收回死刑複核權,還有一些包括證據制度的改革等應該是得以讓類似聶樹斌案或者呼格吉勒圖案的案件有所減少,從我做律師實踐的經驗來看,類似的案件不像83年或者九十年代中期那麼多。但是,從整個的司法制度角度來講,造成這兩樁悲劇的體制性原因並沒有變化,司法仍然不獨立,公安仍然可以干涉法官的審判,而且,(公安)經常性地使用酷刑,非法證據很難得到排除,律師的權利得不到保障,等等,還有“命案必破”,還有其他權力部門對司法過程的影響,這些大的根本性問題都沒有什麼變化,所以,類似聶樹斌案的悲劇並沒有被杜絕,現在還在產生,只不過比過去好些。

法廣:這些死刑錯判冤案顯示出死刑判決不可逆轉的性質。這些吸引媒體特別關注的重大案件是否會在一定程度上推動民間輿論改變對於廢除死刑判決的立場?

滕彪:這個影響非常有限。當然,像呼格吉勒圖案,人們群情激奮,要求糾正錯案(聶樹斌案至今都沒有得到糾正),要求追懲當年製造冤案錯案的責任人……民意在這一點上非常一致,而且非常強烈。但是,廢除死刑涉及的問題更複雜。大多數人還是很難接受廢除死刑的理念,他們覺得只要沒有判錯,死刑還是可以接受的,對於一些人來說,死刑還是必須存在的。

中國現在是全世界執行死刑最多的國家,佔全球執行死刑人數95%以上。但不僅僅是民眾的思想構成廢除死刑的阻礙,而且,整個的政治體制也需要通過死刑來維持其自身的威懾力。

“呼格案中一些法官、檢察官甚至構成殺人罪”

法廣:您剛才提到在這些重大的死刑錯判冤案中,輿論中有要追懲案件審理過程中相關人員的要求。中國的司法制度如今在何種程度上可以去追究這些錯案的責任者?又有多少決心去追究這些責任者?

滕彪:這要從兩方面說。一方面,從刑法的規定來看,“枉法裁判罪”可以是追究責任人的法律基礎,而且在實踐中,也有過追究“枉法裁判罪”的案件。但是,像這種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追究責任者的案例還是比較少。實際上,這項“枉法裁判罪”也不是很重的罪名。在我看來,像呼格吉勒圖案和聶樹斌案中的一些法官和檢察官甚至構成殺人罪,因為他們明知這樣的判決會造成執行死刑。所以,我個人認為,(這些案件中)有些人應該按照殺人罪來追究。

另一方面,當局是否有決心去追究這些責任人,我覺得這是很成疑問的。因為這樣的體製造成了大量的冤案錯案,如果都追究的話,整個司法體制都可能陷入癱瘓。另外,如果按照法律追究所有公檢法責任人的話,具體的刑事案件偵查、檢察、審判就會受到影響,當局會害怕公檢法的人員會鬧情緒、怠工、不去抓犯罪分子,等等。這還是體制性的因素,使得現在有法律基礎可以追究責任的情況很少發生

法廣:在呼格吉勒圖案中,在法院重審改判,宣布他無罪之後,內蒙古高級法院院長鬍毅峰個人向呼格家人送去慰問金三萬元人民幣。您怎麼理解這種舉動?為什麼是法院院長以個人名義給家屬送去慰問金呢?

滕彪:中國有國家賠償法,但是在實際執行的時候,大多數的情況都得不到國家賠償,有資格要求國家賠償的人要真正拿到這筆賠償也非常非常艱難。但我覺得應該按照國家賠償法給予切實的賠償,另一方面,也必須要追究那些責任人的刑事責任,這才是依法治國的思路。法院院長以個人的名義送慰問金,看起來是有同情心,實際上也是一種掩蓋責任、和稀泥的態度。

我們在2010年成立了一個北京興善研究所,專門收集和關注類似聶樹斌案這樣的死刑冤案,有很多像呼格吉勒圖、聶樹斌、滕興善等已經被執行死刑、後來發現是錯案的案例,還有更多的被判死緩關在獄中的案例,有人被關了十幾年,有人被關了二十年,但案件至今沒有得到糾正,像承德案、江西樂平案等大量案件始終沒有得到糾正。所以,我希望能加快糾正死刑冤案錯案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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