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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

河南拆遷“普法者”賈靈敏一審被判有期徒刑4年

昨天( 11月5日),河南知名拆遷普法維權者賈靈敏以及劉地偉涉嫌尋釁滋事案,在鞏義法院四次開庭審理後公開宣判,該院認定被告人賈靈敏、劉地偉犯尋釁滋事罪,判處賈靈敏有期徒刑四年,判處劉地偉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賈靈敏當庭表示不服判決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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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宣判者介紹,賈靈敏在聽到判決有期徒刑四年的時說: “你們判的太輕了,應該判我死刑!”法官問她上訴不上訴的時,大聲說:“我上訴!我要求判我死刑!法律已經死了,我也沒有必要活着!”

鞏義法院稱,通過審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賈靈敏、劉地偉單獨或共同到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石佛辦事處老倆河村、管城回族區十八里河市場街、惠濟區固城村、金水區拘留所門口等地,打着“普法”、“維權”旗號,在拆遷現場煽動他人阻撓村民自主拆遷,在拘留所門口打橫幅、送鮮花、呼口號迎接被治安拘留釋放人員,導致大量人員圍觀聚集,引發群體上訪,造成執法人員被毆打致傷、公私財物被毀損的後果,並對其參與的上述活動進行拍攝、編輯,捏造不實信息,通過個人微博在網絡上發布擴散,引起大量網民關注轉發以及評論。

鞏義法院認為,被告人賈靈敏與劉地偉公然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其行為均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其中,賈靈敏參與尋釁滋事作案四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劉地偉參與尋釁滋事作案三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被告人均應在法定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賈靈敏今年50歲,是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齊禮閆村人,曾在一所私立學校任教。

2010年,賈靈敏所居住的齊禮閆村的城中村拆遷,當年6月22日晚,賈靈敏和她丈夫被當地拆遷人員綁上一輛車,被拉到了郊外的櫻桃溝。在那裡呆了一天一夜之後,賈靈敏在23日中午回到家中,發現住宅被拆除。

她撥打110報警無果,隨後在廢墟上搭建了窩棚居住,成為一個“釘子戶”,在窩棚也多次遭遇強拆之後走上了依法維權之路,她開始系統學習各種法律法規,走訪鄭州市的拆遷工地,為群眾普及相關法律法規,開設法律學習園地,每周三次普法諮詢活動,成為遠近聞名的拆遷“普法者”。

此後,賈靈敏“訪民到公民”,“從為個人維權轉到公眾普法”,從鄭州走向全國,哪裡的拆遷戶有法律需求,哪裡就有賈靈敏的身影。山東、安徽、湖南、四川……她開始馬不停蹄地在全國各地奔波,也在鄭州的多個拆遷現場向村民講解法律。

賈靈敏普法完全自費,不收拆遷戶的一分錢,也不接公益機構的贊助,就連車票、吃飯都是自掏腰包。為了省錢,她坐火車從沒買過卧鋪,也從沒在車上吃過快餐,一路上只吃饅頭和開水。

河南籍媒體人孫旭陽回憶,曾勸賈靈敏說,在中國這樣的國家,不依不饒地討要公平正義,大多會搭上自己的一生。人就活那麼幾十年,選擇這樣的生存方式,無疑於一種徒勞的自辱和自毀。賈靈敏不同意此說,她說,“正因為公平正義在中國是稀缺品,人們才更要去爭取”,她還說,“不討個說法,我無法面對我的學生們”。

2014年5月8日,賈靈敏和劉地偉二人在幫助拆遷戶報警期間,被鄭州警方帶走,先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名”刑事拘留、後以“尋釁滋事罪”批捕。

鄭州檢察院在2015年2月26日作出指定管轄決定,將該案移送到鞏義檢察院管轄,隨後鞏義檢察院以尋釁滋事罪為由將該案起訴到鞏義法院。羈押近一年,幾乎用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期後,賈靈敏案4月份在河南省鞏義市第一次開庭審理。

賈靈敏的原律師朱孝頂表示,賈靈敏本人從未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自稱為“律師”、“河南省社科院調研員”,而且現場打橫幅、喊口號等行為並非他倆組織。其他案件與此類似,都是虛構一些事實,將賈靈敏依法平和的普法行為構陷為“尋釁滋事”。

曾擔任過賈靈敏辯護律師的朱孝頂介紹,賈靈敏、劉地偉涉嫌尋釁滋事一案,從今年4月開始審理,在4月27日,5月14日至5月16三天、6月2日至6月3日、以及11月5日共四次開庭審理。 

6月2日第三次開庭時,賈靈敏在看守所已經絕食16天,她在當時表示,上次開庭時,法庭非法拒絕證人出庭質證以及在庭審中拘留旁聽人員,她對這些行為表示抗議而絕食。 

朱孝頂強調,起訴書所指控的四起尋釁滋事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認定賈靈敏、劉地偉二人把案發時的照片上傳到了網上,造成了所謂的不良影響,“而這點指控也不能成立。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之自由,將拆遷情況及他們的普法情況如實上網本身亦並不違法。”

賈靈敏的另一位代理律師王才亮認為,起訴書認為賈靈敏有“煽動群眾不要相信政府”的行為,並反對“政府主導”的拆遷作為構成犯罪的客觀情節,這既是對賈靈敏普法踐行法律行為的曲解,政府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完全可能錯誤甚至違法,當然可以質疑。

王才亮認為,賈“依法平和普法行為,不去報酬,常年義務從宣傳國家法律,既不違法更不犯罪。”自2010年至今,河南因非法拆遷引起的血案不斷,矛盾激化,這恰恰說明了賈靈敏普法宣傳的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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