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卡1變4:港府指容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屬「例外」 評論稱儼如「一刀切」禁止
港府為落實北京要求而修訂法例,訂明海外律師來港參與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是「例外情況」,而所經程序亦由現時只須向法院申請的基礎上加設三道關卡,包括須先得特首批准才可向法院提出申請丶法院再向特首申請國安證明書,以及審訊中途情況有變可覆核證明書的有效性。律師出身的立法會議員謝偉俊直指,修例範圍超越國安法例和人大常委釋法範圍,港府聲稱不是「一刀切」禁止,但實質是「密不透風」,質疑日後誰還敢來香港做生意或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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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觸發人大釋法的傳媒大亨黎智英聘請英國禦用大律師敖雲天(Tim Owen)一案,上周五(17日)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討論的《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訂明,條例不具追溯力,而作為檢控及草擬法律之首的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出席會議時亦表明,新機制不適用於黎智英案,但「不排除有其他方法」處理風險。
黎智英去年已獲三個級別的法院批准聘用敖雲天來港為其被控勾結境外勢力罪一案作辯,但港府尋求人大釋法以至案件推遲至今年9月開審,黎智英上月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令,人大釋法不影響本地法院早前批准敖雲天代表黎智英抗辯的裁決。案件現已排期4月下旬審理。
中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底就《港區國安法》進行釋法,要求涉及國安案件,須先獲得香港特首批准和發出證明書才能聘用海外律師,港府為此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建議設立甄別丶申請和覆核等多重把關的申請機制。
律政司長:收緊防濫用 副司長:香港已較其他地方開放
立法會上周五就修例進行討論,當中訂明,以專案方式認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屬「例外情況」,申請人須先通過「申請前甄別程序」,即向特首提交證明及理據,令特首有充份理由相信申請人就國安案件以大律師身分執業或行事,「不涉及國家安全或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若特首認為該申請有「確實機會」屬於上述「例外情況」,便可發出「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讓申請人向法庭辦理專案認許申請。
法庭批出許可前,須再向特首申請,獲發證明書後,方可考慮是否批出證明書。草案又訂明,若在審訊途中出現變化,應被視為國安案件,批出專案許可的法院或律政司司長可以覆核,要求發出新的特首證明書。
律政司文件解釋,加入「申請前甄別程序」,是要排除一些毫無理據以致會浪費法院及特首時間和資源的申請。不過,香港律師會提出書面質疑,指修例增設「申請前甄別程序」不符成本效益,因為特首要就同一個案發出兩次證明。
林定國在會上表示,修例採用例外原則,容許海外律師來港參與國安案件「一定是例外中的例外」,必須滿足嚴謹條件,而新制度的適用範圍,亦不限於刑事案件,還包括民事案件,例如司法覆核便屬民事,可以出現涉及「國家安全因素」,故「不能定到太窄,唔想有遺漏」。
根據律政司文件,由2015年至22年,每年申請海外律師抗辯的個案,每年有7至33宗不等,當中大部分是民事案件。
「另類」謝偉俊 質疑港府扮與國際接軌
本身是律師的選舉委員會界別議員謝偉俊指出,海外律師案件雖少,但涉及市民的司法權利。他指出,釋法只要求處理國安案件,但港府卻擴大至國安議題,而中國的國家安全法包含16個範疇,由經濟丶科技丶文化至極地均包括在內,社會輿情亦可能都涵蓋在內,質疑香港修例「範圍有無需要咁大?」丶「是架床疊屋,緊張過北京」。
他在追問時又說,港府修例雖然聲言並非「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案件,但實質上是「密不透風」,質疑港府是否不再考慮平衡?「扮到好開放,扮到同國際接軌,……但實際上是密不透風」;他笑說,若此,港府不如公開講,但這當然又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他續稱,港府現時的做法,會令人不敢來港營商丶訴訟,「因為隨時可能觸犯國安」。他總結地說,修例超過國安法和釋法的要求。
謝偉俊是會上惟一大肆批評修例管得太多的議員,他亦自嘲地說,不想「全部清一色丶做一個魔鬼辯護者」,「輕輕擺少少另一個角度落去秤一秤,大家不妨考慮嚇咁解啫,我唔再多講。」
林定國會上沒有回應香港的新修訂是否如中國內地般包含16個範圍,只是重申不可定得太窄;但副司長張國鈞昨日出席電視台節目後回應記者時表示,世界上,國家安全往往不止涉及軍事安全,而是涉及其他多方面,包括科技丶文化和資源等。他重申,港府會逐案處理,並非「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來港,但實際會否造成這個效果,他只是強調,其他地方都不容許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案件,香港已較其他地方開放。
不過,有不願具名的法律界人士指出,法例雖非「一刀切」禁止,但實際上是前鋒丶後衛丶龍門都「守死曬」,與一刀切禁止並無兩樣;另一名律師亦表示,以此修例和港府姿態,有誰會來香港抗辯?更何況若提出申請而被拒,更可能影響在中國的「事業前途」。
港府稍後會提交草案予立法會正式討論,三讀後通過方能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