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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

法庭指魚蛋騷亂是暴動 三人罪成判囚三年

由本土派去年春節發起的保護小販抗爭行動演變成警民激烈衝突,法庭裁定,該次衝突是暴動,事件中向警員投擲玻璃樽及竹枝的三名被告暴動罪名成立,是旺角騷亂中首宗暴動罪成的案件。法官今早判三人各入獄三年,以收阻嚇作用。至於事件中其他正在或已排期審理的二十多人會否受影響,法律界人士表示,法庭會按每宗案件的情況處理。今(17日)早判刑的三名被告,分別是23歲香港大學學生許嘉琪、20歲教育學院學生麥子晞及33歲廚師薛達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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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判刑時表示,從呈堂片段可見,參與暴動者不斷向警方投擲玻璃樽及竹枝,明顯有意令警員嚴重受傷,情況極之嚴重,警員未有受傷只是幸運,與參與暴動者無關,故此判刑應考慮維護公眾利益,裁定三人各入獄三年。有關判刑,較法官昨日引述的越南船民中心暴動判刑五年為低。

旺角騷亂由去年2月8日(大年初一)延續至9日清晨,是否屬於暴動,社會上頗多爭議,根據《公安條例》第18和19條,三人或以上集結而做出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有人會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即屬非法集結(即非法集會);如參與非法集會者當中有人破壞社會安寧,即為暴動,參與者即觸犯暴動罪。法律界人士承認,有關罪行是因應六七暴動而修訂,範圍確是十分廣闊,過去亦絕少用來起訴社會上的示威活動。

沈小民昨天作出裁決時表示,事件雖無造成人命傷亡,但被告行為足以構成破壞社會安寧,故此裁定當晚發生的事屬於暴動,而三名被告的行為,顯示他們有份參與暴動,裁定三人暴動罪名成立,押後今天判刑。

辯方求情時指出,各人均為初犯,衝突亦沒有造成財物損失或人命傷亡,投擲的物品也是隨手拾得,並非預謀,並容易被警方驅散,可見案件暴力程度不高,嚴重程度遠低於控方呈堂的暴動案例。此外,參與者亦不涉個人私利,只是為弱勢人士發聲。

不過,法官不同意,認為暴力就是暴力,並與白石船民中心暴動案相提並論,指該案被告判囚五年,反問有何理由不跟從。

法庭裁定的暴動,去年農曆年初一至二於旺角發生,初時只是為保護買小食的魚蛋等小販與管理人員衝突,其後演變成與警員衝突,有人焚燒雜物及擲物,警方亦曾向天開槍兩響,並用槍指向示威者。衝突高峰時有七百人左右集結,有外媒稱之為「魚蛋革命」,港府稱之為暴亂,指參加者為暴徒;但亦有人稱之為警民衝突。

旺角衝突中,警方拘捕90人,年齡介乎14至70歲,拘捕理由包括「暴動」、「縱火」、「非法集結」、「襲警」、「拒捕」、阻差辦公、藏有攻擊性武器、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等,當中35人被控,另有26人獲釋。而發起抗爭行動的本土民主前線黃台仰和梁天琦等人的案件已排期明年1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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