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問主要內容
台灣/政治

台灣高院認為刑法「侮辱國旗罪」違憲提出釋憲聲請

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三位法官最近審理一樁「侮辱國旗罪」的案件時,認為「愛不愛國旗」是感情,不是法律義務。但目前台灣刑法里訂有「侮辱國旗罪」,高院法官認為,此一規定有違憲之虞,因此停止審判,向大法官會議提出釋憲聲請。

台灣中華民國國旗
台灣中華民國國旗 DR
廣告

台獨組織「台灣國」的一對陳姓情侶,於2015年雙十國慶節夥同另外三名友人,用美工刀割毀新北市中正橋上數十面國旗,並折斷部分旗桿,被檢察官起訴,新北地方法院依「侮辱國旗罪」判處每人拘役20天,可以易科罰金每人新台幣2萬元。

事後陳姓情侶與吳姓友人提起上訴,審理過程中,三人向法庭主張,這旗子代表中國人,身為台灣人的他們無法接受;又說,這面國旗不該出現在台灣,它代表殖民及壓迫的象徵。結果案情逆轉,獲判無罪。

法官認為,三人毀損國旗的行為,只是為了表達政治意見,不是在侮辱中華民國,而政治性言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的最高度保障,因此改判三人無罪。

但這樣的判決讓檢察官無法接受,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高等法院三位法官受理後認為,人民愛不愛國的原因在「國家可不可愛」;青天白日滿地紅有國人認為攸關民族復興,但也有人認為是鮮血屠殺、殖民旗幟。

法官指出,「侮辱國旗罪」制定於訓政時期,應重新檢視合憲性與必要性,如有處罰必要,應以行政管製為宜,不應處以刑罰,但這並不代表國旗可任人割裂,仍然可以用毀損罪論處。

目前這個案件已經暫停審理,將等大法官會議做出解釋,如果刑法中的「侮辱國旗罪」被大法官會議裁定違憲,將會失去效力,這將是台獨組織在對抗中華民國體制的一大勝利。

分享 :
頁面未找到

您嘗試訪問的內容不存在或不再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