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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12港人案

12港人案被告獲悉 潛逃台灣後會得陸委會幫助 陸委會稱不知情

潛逃台灣途中被中國海警截獲的「12港人案」中承認企圖縱火等控罪的學生黃臨福,昨(26日)再就潛逃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為潛逃案首名承認控罪的被告,法官最終判他入教導所。當中案情披露,潛逃者事前已獲告知赴台後會有大陸委員會人員接應,並獲提供與陸委會官員聯絡的暗號。陸委會響應傳媒時表示,台方從無介入或干預香港事務,對事件毫無所悉,亦不會評論。

香港終審法院大樓
香港終審法院大樓 網絡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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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17歲的黃臨福,早前已承認「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警方及後因應他與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黃偉然、李子賢及郭子麟等人潛逃台灣而加控他們妨礙司法公正罪,由於黃透露打算認罪,法官將該案與縱火案於昨日一併判刑,餘下八人因申請法援,押後再訊。

案情指出,被告黃臨福2019年10月14日凌晨聯同其他人向旺角警署投擲汽油彈,並承認在住所內管有三枚汽油彈,被告認罪,獲保釋候審,其間須在指定院舍居住,但自去年3月起,他期望逃往台灣重展新生,於是在Instagram搜尋潛逃信息,在別名「台灣手足」的人介紹下認識「奀仔」等人,循此認識喬映瑜,及後再認識其他人,並分工落實循海路潛逃台灣的計畫。黃因無力付費,獲一名「家長」金主為他支付15萬元船費。據黃在警誡下的供詞透露,「奀仔」叫他赴台時需帶備法庭文件,接應的「台灣陸委會人員」會提供庇護,而名為「火仔」的人會在台灣接應;若途中被截獲,便詐稱正前往釣魚。

案情續指,自去年4月起,黃離開所住宿舍,按吩咐在九龍和新界多間安全屋躲藏。及至去年案發日的8月23日,黃由別人駕車載往布袋澳,協助將兩桶汽油搬上快艇,喬映瑜則告訴他與接應「陸委會官員」聯絡的暗號。準備就緒後,黃連同喬、鄧棨然和李宇軒等共12人從布袋澳出發,由鄧駕駛快艇出海,其後被中國執法機關截查拘捕。眾人還柙深圳鹽田看守所,他與另外一名未成年的港人未被深圳法院起訴,去年12月底移交香港警方。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表示,被告直接將汽油彈擲向警署,藐視法律,罔顧後果,行為極不負責任。就妨礙司法罪,姚官稱若被告成功逃台,將難遣回港受審,有損司法公義和公眾利益,認為兩案適當量刑起點是六年監禁,認罪扣減至四年,考慮他干犯縱火罪時只有16歲、已在中港羈押一年,並與警方充分合作,詳細披露案情,加上教導所的報告正面,決定判他入教導所。

根據規定,14至20歲的犯人可判入教導所,以代替監禁,期間可獲職業培訓,羈留時期由6個月至3年不等,具體時間由懲教署署長按犯人情況決定。

案件備受關注,法庭旁聽席爆滿。判刑後,有支持者向黃臨福大叫「細路!撐住呀!」,黃臨福點頭回應。

就案情提及陸委會,台灣陸委會回應稱,對事件毫無所悉,強調台方從沒介入香港內部事務,重申台灣是法治社會,絕不鼓勵任何人非法來台,但會向有需要人士按人道原則和相關法規提供人道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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