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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

香港法庭確認以言可入罪 指打擊港府等同打擊中國 譚得志煽動罪成

香港泛民主派政黨「人民力量」的前副主席譚得志(別號「快必」)在街站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黑警死全家」等口號,被一個中級法院裁定煽動罪名成立,是香港六十年來首宗因發表煽動文字而經審訊後定罪的案件。法官陳廣池裁決,發表煽動文字罪行合憲,而打擊港府的言論亦屬打擊北京的中央政府。案件將於月底判刑,被告會否上訴須待屆時揭盅,在此之前,有關裁決會對下級的裁判法院有約束力,對同級的區域法院有參考作用。

香港泛民主派政黨「人民力量」的前副主席譚得志(別號「快必」)2020年9月被捕,還柙1.5年後裁定煽動罪成。
香港泛民主派政黨「人民力量」的前副主席譚得志(別號「快必」)2020年9月被捕,還柙1.5年後裁定煽動罪成。 © 立場新聞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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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裁決,與廣被國際民主國家引用的原則和早前的官方說法不一致。根據國際專家訂定的《約翰內斯堡原則》,只有當相關言論蓄意引發,並極有可能直接及立即引發有關暴力,才可受到懲罰。而港府在2002至03年期間就《基本法》23條進行立法時,時任法律政策專員區義國曾表明,「這套原則備受推崇,是關於以國家安全為理由而限制言論自由和獲取數據的重要參考材料」,港府草擬條例時已予以參考,認為建議與《原則》「大部份相符」。時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亦曾表明,按普通法案例發展,「明確指出煽動的意圖必須包括意圖引致暴力、公眾騷亂或擾亂公共秩序」;區義國亦曾指出,「批評中央政府或共產黨,依然是合法的」。有關草案被指侵擾人權自由,最後因有約一成市民上街反對而被擱置。

由被捕至今已還柙一年半的49歲被告譚得志,被控14項控罪,當中一半控告他觸犯發表煽動文字罪,控罪指他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期間,在香港五個地區擺設街站,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發表或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等,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定當中11項控罪成立,包括煽動罪。

尚有23人可能受煽動裁決影響包括黎智英

身兼《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的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昨(2日)頒布裁決,當中就發表煽動文字罪行是否合憲的問題,辯方曾質疑條例中「煽動意圖」定義過寬,有違人權法,故屬違憲,而港府自1970年代起便沒有就有關條例作出檢控,便是因為港府意識到有關條例罪行與現代人權法並不相符;不過,陳官對此不表認同,指條例需與時並進,讓法庭因時制宜地解讀「惡感」及「憎恨」等概念性字眼,法例亦已列明四種抗辯理由作為平衡,因此定義並非過寬,而有關平衡有其區域性和本地社會情況的考慮,外國案例「不能有關鍵性的襄助」。他裁定,有關條例的罪行合憲,而多年來沒動用或因社會及政治生態改變。

對於譚得志在街站上發表對國安法以致中共的批評,辯方律師聲稱,那隻是指出弊端,不應被視為煽動;但陳官認為,被告的言論是政治宣言和謾罵,對國安法明顯沒有深入認識,只是陳腔濫調地指言論自由被侵犯,正正是政治人物煽動他人手法的技倆,認為譚並非合法批評,而是在煽動他人無視國安法、挑戰警方公權力、甚至攻擊立法會的建制派議員。

辯方又指,煽動罪中涵蓋「女皇陛下」的言行在香港回歸後應解讀為北京的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但沒有明文包括「中國共產黨」,因此快必批評共產黨的表達未必犯法。不過,陳官批評此說實屬混淆視聽,指中共在中國憲法具憲政地位,而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港府由中央根據中國憲法和基本法所產生,故此,「打擊特區政府……亦是打擊中央」,即使撇除涉及共產黨的文字,亦認為被告有煽動意圖,法庭毋須就批評共產黨是否屬於條例中的煽動此憲政議題作出裁決。

陳官裁定,被告在不同場合帶領在場者高叫「光時」、侮辱警方及其家人的口號,煽動意圖明顯不過,目的是討好同路人,尋求支持以求在民主派初選中勝出,繼而進入立法會抗爭,裁定他11項罪名成立。至於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及串謀發表煽動文字等三項控罪則罪名不成立。

案件現押後3月31日作出裁決,根據法例,干犯煽動罪首次定罪可囚兩年,再犯可判囚三年。

現時尚有23人或公司被控煽動罪,當中約半數屬新聞工作者,包括現已停止運作的《香港蘋果日報》和網媒《立場新聞》。較早前,市民曹雪芯和黃俊偉製作並派發被指支持香港獨立的傳單,二人承認煽動,分別判監13.5個月和接受更生中心教導,而譚得志則是首宗經審訊後由法庭裁定單純發表言論亦屬觸犯煽動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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