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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23條立法

香港擬立新例維國安 新增「境外干預罪」 國際及本地組織全可「被停運」

在備受民主國家批評為嚴苛的《港區國安法》之上,港府打算再就當地小憲法第23條有關國安罪類進行立法,主要針對間諜和境外人士,包括立例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干預中港事務丶禁止本地政治性團體與外國或台灣的政治組織有聯繫等,而其他修訂或新增罪行亦會加添域外效力,令身處香港境外人士亦同樣有可能被檢控。

2024年1月30日,香港特首李家超(中)、律政司長林定國(左)及保安局長鄧炳強(右)公布有關國家安全新例的建議方向。(政府新聞處圖片).jpg
2024年1月30日,香港特首李家超(中)、律政司長林定國(左)及保安局長鄧炳強(右)公布有關國家安全新例的建議方向。(政府新聞處圖片).jpg © 法廣/港府新聞處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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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叛亂罪打擊類似2019年抗爭運動

港府亦針對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的大型遊行和衝擊,稱現行的暴動罪(riot)不足以反映問題的嚴重性,須立「叛亂」罪以禁止。根據建議,凡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危害中國的主權丶統一或領土完整或香港整體的公共安全,而在香港作出暴力作為,便算觸犯「叛亂」罪;相應而言,現行煽動罪的罰則亦應加重。

香港特首李家超今(30日)早召開記者會,宣布就《基本法》第23條禁止的七類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進行本地立法。當局指,有關禁止分裂國家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罪行已包括在《國安法》中,毋須包含在新例中。這意味新例需立法禁止叛國丶煽動叛亂丶竊取國家機密丶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以及禁止香港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等五類罪行。

諮詢文件共計有九章,保安局長鄧炳強表示,大部分的立法建議都是「完善」現行法例,包括刪改有關殖民時期的提述。但細看文件,可見不少是影響範圍甚廣的新罪名,特別是針對境外人士的。

失實陳述 影響履職或選舉 均騷「干預」

當中,港府建議訂立新的「境外干預罪」,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丶以「不當手段」干預中港事務,即屬違法,而所謂的干預效果是指影響中港行政丶立法及司法等機關履行職能;干預香港選舉;以及損害中港或中港與外國的關係。至於「不當手段」,則包括「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丶威脅使用暴力丶使人精神受創傷或過分受壓,以及威脅令人聲譽或財政受損等。

鄧炳強又說,會透過「完善」現行《社團條例》,禁止政治性團體和「外國或台灣」的政治組織有聯繫。但文件實質上包括的範圍甚廣,由現行條例只監管註冊社團擴大至所有在港組織,連本地的校董會和業主立案法團丶以至外國在港組織均受規管,只要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禁止該等組織在香港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要

者」,便可在刊登憲報後禁止其運作。

新例擬斷港亡港人組織 域外效力因罪而異

另外,為針對部分港人流亡海外後成立組織,接受港人資助或向港人提供援助,並繼續針對香港,港府建議禁止這些與香港有關聯的「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組織」在香港運作。一旦被禁,任何人都不應在香港代表該組織進行活動或向其提供任何形式 的援助。

當局又建議就新例涵蓋的五大類罪行訂立「域外效力」,但文件未有說明具體的域外效力範圍,而是會在擬定各項罪行後再釐訂。港府聲稱,此舉是要確保每項罪類的域外效力與有關罪類的性質相配合及相稱。

當被問及有關建議如何令非政府組織,特別是國際組織的在港分部安心時,特首李家超只是表示,所有非政府組織和商界均希望在一個穩定而安全的環境中生活,而這正是今次23條立法的目的。港府強調,建議會確保有利於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都會及國際金融中心的因素不受影響,讓正當的國際交流活動繼續在香港順利進行,對個人權利和自由的限制亦「應屬非常有限」。

禁竊「國家秘密」 按中國標準

至於在中國境內亦被指濫用及嚇跑外資的間諜罪,則與禁止「竊取國家機密」罪一併處理。鄧炳強指出,會新增條例禁止現代間諜活動。根據文件,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安而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誤導的陳述,以干擾香港特區事務,即屬違法。另外,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亦屬犯罪。

至於所謂國家機密,當局訂明,會「充分考慮」中國法例法規中對「國家秘密」的定義來在港立法。不過,中國的國家秘密定義早已被指過分含糊和廣泛。

根據諮詢文件,凡與中國有關的「密級」資料,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安,故均屬「國家秘密」,範圍有七大類,當中不單止包括一般可以想像的國防和外交,還包括可以無所不包的中港事務之「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丶中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丶中港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的秘密丶維護國安或香港偵查罪行的秘密,以至中港關係的秘密等。

文件沒有談及何謂重大決策,但中國官媒慣性把領導人講話稱為「重要講話」。

港府更特別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而新辟章節應對,鄧炳強指出,建議新增透過電腦或電子系統危害國安的法例,並在現行「不誠實使用電腦」基礎上引入新罪行。 

除了立新例,當局亦建議擴大涉罪元素以作規管的,例如在有關「煽動叛亂」罪方面,條例建議把煽惑叛離的對象,由針對警員擴闊至包括針對制定及執行公共政策的政府公職人員,而煽惑有關人員擅離職守亦屬違法。

李家超強調,23條立法的原則是落實「一國兩制」方針丶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遵行法治,堅持積極預防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他重申,23條立法是香港回歸26年來仍未履行的憲制責任,必須儘快做,尤其是經歷 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後,眾人均明白國安的重要性,強調相關風險嚴重丶真實和可以突如其來,早一日修補短版,風險便少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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