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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

香港23條:被捕人或在囚者權利同被削

經北京支持丶相信不難獲香港立法會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除訂明較現存罪行更重的刑罰外,亦會令被捕人挑選律師,以至在囚人士提早獲釋的權利均被削弱。另外,當局又引入類似中國內地的監視居住規定。

資料圖片:2022年7月9日,剛剛上任的香港特首李家超檢在香港警官學校檢視。
資料圖片:2022年7月9日,剛剛上任的香港特首李家超檢在香港警官學校檢視。 REUTERS - Lam Y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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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民主派人士將受提早獲釋新規定限制

根據現行制度,在囚人士一般會因行為良好而獲扣減刑期間的周末假期或公眾假期,一般等於刑期的三分之一,但國家安全類罪犯日後不會「自動」獲得此項扣減。今(8日)早刊憲的《草案》訂明,除非懲教署長信納因危害國家安全罪犯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獲減刑;或不得轉介法例下相關委員會覆核刑期。

相關新規定可追溯至已判刑但仍在服刑人士,只有已經獲釋者不受此限。當局因而辯稱,這不算是有追溯力,亦非懲罰性措施。

相關規定一旦獲得通過,意味包括黃之鋒等人在內的泛民主派初選案 47名被告丶傳媒大亨黎智英丶前支聯會三名正副主席李卓人丶何俊仁等人士均受影響。

港府又加強警方的調查及執法權力,當中包括被不少法律學者質疑的延長被捕人士羈留時間。《草案》建議,涉嫌危害國家安全者,警方可向法庭申請把他們的羈留期限由現時的 48小時延長至 7天;如有需要,可以再申請額外延長 7天。法庭決定時,會考慮警方是否正努力並迅速地進行調查,但仍趕不及在有關申請日期前完成;以及羈留被捕人對保存罪證或對訊審以取得相關證據是否屬於必要。

警方可禁被捕者見個別律師

另外,被捕人挑選法律代表的權利亦會受到限制。根據《草案》,被捕人羈留期間,若警方認為諮詢律師將危害國安丶導致他人身體受傷丶妨礙追討嫌疑人犯罪得益丶妨礙司法公正等原因,便可提出限制諮詢個別律師或個別律師行的任何律師;但被捕人仍有權選擇其他律師行。相關限制只在嫌疑人被捕後48小時內有效。

港府又引入類似中國內地的監視居住規定,根據《草案》建議規定,總警司級以上警務人員可向法庭申請「行動限制令」,限制因懷疑干犯危害國安罪行被捕而獲保釋者,在指定地方或申請指定地方居住,其間不能與指定人士聯絡,有效期三個月,違反當中條件可判監一年。

中國的監視居住過往並無規定,在新的《 刑事訴訟法 》下則就居住地點作出規定,當中,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丶恐怖活動犯罪丶特別重大賄賂犯罪者,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仍不能阻止公安「大用特用」丶「變相用」丶「刻意用」等問題。

草案亦建議減省國家安全案件的部分法律程序,除非裁判官應被告申請,命令證人陳述書或呈堂文件要有翻譯本之外,其他情況可毋須附有翻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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