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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等3名學運領袖上訴得直終審法院裁定港府須付訴訟費

黃之鋒、羅冠聰以及周永康3名學運領袖2014年衝擊政府總部從而挑起之後為期79天的雨傘運動一案,終審法院在13日審結全案,裁定香港政府必須支付上述3人就上訴提出司法覆核的費用,並且批評律政司一方面以公眾利益為由作出覆核刑期,另一方面卻不願以公帑支付相關訟費,做法反覆無常。

資料圖片:香港雨傘運動三名學生領袖(左起)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2016年7月21日在香港法院出庭前。
資料圖片:香港雨傘運動三名學生領袖(左起)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2016年7月21日在香港法院出庭前。 圖片來源:路透社/Bobby Y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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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早在今年年初裁定,黃之鋒等3人衝擊政府總部一案上訴得直,維持原審法庭對3人的社會服務令或緩刑的裁決。

黃之鋒3人在2014年9月26日晚上,在政府總部附近的一次集會結束後,帶頭衝擊政總門前的“公民廣場”,之後即引發為期79天爭取真普選的雨傘運動。事後3人遭到地方法院裁定非法集結罪名成立,並被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政府律政司不服刑期過輕,提出上訴,上訴庭後來改判3人入獄6至8個月。但在服刑期間3人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於2月9日裁定3人上訴得直,維持最初的被判的刑期。

黃之鋒3人終極上訴得直之後第3天,向終審法院提出訟費申請,申請的內容如下:

律政司於裁判法院覆核刑期失敗的費用;律政司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覆核刑期的申請;羅冠聰和周永康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羅冠聰保釋等候上訴的申請;黃之鋒和羅冠聰提出終極上訴的申請;以及黃之鋒上訴前索取法律意見的費用。

律政司其後向終審法院表示,不反對支付裁判法院覆核刑期失敗的費用,但反對支付其餘事項的訟費,指出3人在終極上訴中,理據未獲全盤接納,理應為該部分的訟費“打折扣”;律政司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覆核刑期,是基於公眾利益等理由。

對此,終審法院在13日作出裁定,指出由於上訴委員會就案件批出上訴許可,加上黃之鋒3人終極勝訴,認為他們理應獲得訟費,裁定他們於裁判法院刑期覆核,至終極上訴過程中的大部分訟費申請獲批。終院又批評律政司,一方面以公眾利益為由覆核刑期,一方面卻不願以公帑支付訟費,做法反覆無常,認為既然案件關乎公眾利益,法庭更有理由獎勵上訴得直的申請人。

代表3名學運領袖的律師團隊表示,暫未計算訟費的實際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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