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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稱炸中聯辦 香港網民脫罪

網民在網上揚言犯案是否觸犯法律,各處判例仍有差異,而在香港,終審法院裁定,一名討論區揚言「學習猶太人炸中聯辦(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公室的簡稱)」的網民,沒有觸犯「在公眾地方作出有違公德行為」罪,判他上訴得直。但法官同時建議,當局修例以規管在互聯網發布或傳達猥褻、淫穢和令人厭惡材料的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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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爭論2012年立法會選舉方案的政改期間,年青網民陳宥羲於2010年在一個討論區以網名「鬼谷」貼文,聲稱「我哋(「我們」的廣東話)要學猶太人炸咗中聯辦」,警方重案組其後將他拘捕。被告聲稱一時貪玩,但地方法院裁定他違反公德罪,判感化12個月,並須接受心理和精神治療。陳不服上訴。

終審法院在7日頒下的判詞指,根據普通法,有違公德的罪行,必須在一個公眾可進入或觀察得到的地方發生,並須有至少兩人在場,故此,案件的爭議點在於互聯網是否一個公眾地方。法官認為,互聯網是一個媒介,信息只存在一個虛空間,不是具任何實質或實在意義的地方;在網上論壇看到相關信息的人,可能在家、圖書館等不同地方瀏覽或下載。警方亦沒交代其貼文被誰看到或瀏覽者身在何處,故此不符合罪行定義。

但法官強調,裁決並非意味在網上論壇發布的信息,一定不會觸犯相關罪行,須視乎信息是否實質存在一個能被公眾看到的地方。法官舉例指,若有計算機黑客入侵機場航班信息顯示屏,將貼文展示;或有人以平板或智能手機在公眾地方瀏覽,均可能令貼文者入罪。

終審法院法官認同,被告發布的言論令人厭惡,有違公德,煽動恐怖主義行為,對法治及管治影響巨大;而其言詞帶有極具冒犯性的種族中傷,令人不安,其言詞顯然已超越言論自由的界線。

法院認為,有關罪行已有350年歷史,不能應對在互聯網發布或傳達猥褻、淫穢和令人厭惡材料的禍害,認為有強烈理據引入法定條文規管,又建議刑事檢控專員訂定指引,讓網民知道在哪些情況下會墮入法網。

警方曾於05年以同樣罪名控告一名男子在網上揚言要組織「快閃強姦黨」,被告認罪,故未有討論互聯網是否屬於「公眾地方」,而在昨日的終院判詞中,法庭指那是一宗錯誤案例。香港人權監察認為,今次判決將互聯網排除於公眾地方之外,可減少法例被濫用的空間。該會副主席莊耀洸更認為,毋須針對網上言論另立新例,以免影響表達自由。

而在中國內地,不時有網民因貼文被捕,包括在網上調侃前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打黑變黑打,說「勃起來(與『薄熙來』同音)痾了一坨屎,叫王立軍吃」的方洪,他2011年被控以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勞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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