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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治

700頁文件顯示警方因為“不信”民族黨所以預先“滅黨”

雖然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日前強調,政府當局擬禁止鼓吹港獨的民族黨運作,因為“香港講法律,講法治”,但根據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收到警方700頁的文件顯示,警方因為民族黨曾聲援旺角騷亂入獄者,所以“不相信”民族黨放棄暴力手段。警方又認為,香港政府不應等待引發暴力的政治運動時才作出干預,並應該採取“預防措施”,阻止民族黨有實際行動。

香港眾志組織成員黃之鋒(左一)2018年7月18日在香港警察總署門前參加集會,抗議當局關於取締香港民族黨的意圖。
香港眾志組織成員黃之鋒(左一)2018年7月18日在香港警察總署門前參加集會,抗議當局關於取締香港民族黨的意圖。 圖片來源:路透社/Bobby Y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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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李家超強調的“香港講法律、講法治”精神,但卻與普通法的未經司法認定有罪皆應被視為無罪的精神背道而馳,況且民族黨還未因為涉罪而被起訴,一切所謂“罪證”都是說說而已。文件而且顯示,警方認為,雖然至今為止民族黨未有使用武力,卻不能排除有關可能。

李家超日前稱,按照香港社團法例,當局給予民族黨21天的時間作出申辯,但陳浩天指,總共有700頁的文件,需要尋求法律專家的意見。

根據陳浩天公開予傳媒的700頁文件顯示,警方列出羅列民族黨推動港獨九項“具體行動”,包括陳浩天曾“提出”滲透政府各部門、滲透警隊;與海外的分離組織建立聯繫;舉辦“中學政治啟蒙計畫”、在各校組織中學生、擺設街站等。

文件還包括由助理社團事務主任、警務處助理處長林曉彤向保安局局長作建議、共百多頁的英文信件,主要陳述建議禁止民族黨運作的理據;另外數百頁包括民族黨各項活動、訪問的細節,另有陳浩天參與活動以及訪問中的詳細逐字紀錄。

警方在信件提到,在不同場合,民族黨“提到”會採取有效手段達成香港獨立,包括當其他手段無效時會使用武力,並引用陳浩天在2016年接受TVB“新聞透視”節目訪問上稱“武裝力量,如果有咁嘅機會,即是如果有咁嘅能力的話”、以及同年在商台節目上稱,“如果(三罷)都不行,流血才可以,那麼唯有流血”。

警方引述陳當年受訪另一段說話,“我就絕對不希望有人要死亡,或者流血,但如果要真的流血才可以能夠得到自由的話,或者令到香港保存下去的話,那麼無辦法都要流血,我會首先嘗試不需要流血的主張或者手法…”

文件認為,陳浩天曾表達仇恨大陸人,大陸人搶走港人資源的言論,又引述民族黨在facebook上帖文稱,“民族黨會矢志以一切可行之手段奪權,誓要令香港成為一個沒有中國人的香港,令香港永久從中國分離出去”。信件列出,民族黨在推動香港獨立的策略及活動,指陳浩天“不是單純政治表態”,而是“有活躍行動去執行其政治理想、目的、實踐香港獨立的目的”。

警方提到,陳浩天曾在立法會選舉的選舉呈請中,透過律師代表提及,香港民族黨已“放棄使用武力”,只是通過合法及非武力手段,去達到香港脫離中國成立香港共和國的目標,合符基本法。但警方質疑,民族黨“新修改的目標”不但沒有在該黨的Facebook及網站有明確提及,同時未留意到陳浩天有公開向傳媒、電台節目提到“新修改的目標”,民族黨網站直至4月8日,仍提及支持及參與“所有可行反抗行動”,未提及有關行動必須是非暴力及合法。

警方指出,民族黨發言人周浩輝在2016年7月記者會表達出,民族黨為求參選願意作出“失實聲明”,以達到有平台推動獨立的目的。林曉彤稱,有責任考慮陳浩天以及其他民族黨成員包括周浩輝的所有言論;以及在2018年6月,陳浩天參與旺角“義士陷黑獄、星火送暖光”行動,聲援“旺角暴動”的入獄者,警方估計,有很大機會,民族黨宣稱放棄使用暴力,並非其真正意圖。

警方認為,雖然至今為止民族黨未有使用武力,但不能排除有關可能。

警方指出考慮作出建議禁止民族黨的運作,是考慮過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以及案例中的“平衡測試”等,社團條例已授權保安局以“國家安全”為由暫停社團運作;根據第151章社團條例,若涉國家安全指的是,“保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不涉及是否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的因素。

警方信件認為,民族黨推動香港獨立,違背一國兩制、憲制秩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相信民族黨運作對國家安全構成實際的威脅。警方又指出,民族黨目標及政策,是對非香港居民以及大陸公民,根據其種族及國籍作出的歧視。警方認為,表達自由不應用於損害其他人自由及權利。

警方認為,香港政府不應等待引發暴力的政治運動,才作出干預,即使尚未形成奪取權力的政治運動、以及其提倡的政策帶來的威脅並不是即時,香港特區政府應採取“預防措施”,阻止民族黨有實際行動,達成法律不容的目的;特區政府同時應警惕推動引發種族歧視的團體。警方稱,考慮民族黨有組織、有計畫行動之後,認為有足夠的理據建議,局長行使權力禁止民族黨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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