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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主

保安局局長擬擴權禁港人出境

香港政府早前向立法會提交的《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中,授權保安局局長訂立規例,以令入境處處長可獲取運輸工具,即飛機上乘客及機組人員的資料,更可禁止飛機運載有關人士。大律師公會就條例草案提交意見書,指有關修訂將授權處長禁止任何人離開香港,但卻沒有提出任何正當理由,以及防止權力遭濫用的保障措施,形容如同授權保安局局長“明顯不受限制的權力”,情況尤其令人感到不安。 

林鄭月娥(左5)與駱惠寧(右5)1月底一同慰問警務人員已令人側目,駱在新春酒會致辭對香港政治民生指點更突顯其地位(見小圖)。2021年2月6日
林鄭月娥(左5)與駱惠寧(右5)1月底一同慰問警務人員已令人側目,駱在新春酒會致辭對香港政治民生指點更突顯其地位(見小圖)。2021年2月6日 © 法廣/麥燕庭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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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第3條,當局擬加入新訂的第6A條,賦權保安局局長訂立規例,以向入境處處長提供飛機上乘客及“乘組人員”的資料,同時亦賦予其指示某運輸工具(如飛機)不可運載某乘客或“乘組人員”的權力。大律師公會提交的意見書指出,有關修訂將授權入境處處長禁止任何人離開香港,但草案中卻未有解釋允許其行使權力的理由,而當局就修訂提交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中,亦未有提供任何正當理由。

大律師公會指出,在有關修訂中,為防止香港居民及其他人士離開香港,賦予了保安局局長明顯不受限制的權力(apparently unfettered power),更未有闡明政府行使該種“侵入性權力”的依據,以及為何需要、如何使用有關權力,形容情況尤其令人不安,對此表達深切關注。公會認為,當局必須在草案中明確說明行使權力的理由,而且有關權力應由法院而不是入境處處長提出,以保障旅行禁令是有必要並按比例作出,而當局亦須提出適當的保障措施,如有關禁令的最長期限。

大律師公會續指,現行法例已存在限制人士離開香港的權力,如干犯刑事罪行以及預防任何疾病等,而《國安法》亦有交出旅遊證件的相關條文,表示難以理解修訂草案的目的。公會又認為,只有在有必要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衞生等情況下,才可以限制某人離開香港的自由,但草案中卻沒有就禁令提供任何理由,令新訂的第6A條具有“特別的權力”,使行政人員有權禁止香港居民或其他人離開香港。

大律師公會認為,如立法機關要授權行政機關(保安局)制訂限制港人基本權利的附屬立法,便應確立允許其干涉的目的,並對該權力範圍作出明確限制,但條例草案卻沒有作出相關解釋,而且沒有訂明旅遊禁令的最長期限。公會又指,現行法例下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有必要或適當地干涉某人的遷徙或旅行自由,認為如草案6A條的條文獲全部保留,亦應修改為由處長提出要求,並授權原訟法庭下令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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