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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六四

支聯會鄒幸彤呼籲悼念六四裁定煽惑罪成 為「六四」共服刑22個月

前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去年在網上發表文章,稱會堅持點燃悼念燭光,被指宣傳及呼籲市民參加未經批準的「六四集會」,法庭今早裁定她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監15個月,扣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後,連她上月被裁定參與2020年的六四非法集會的刑期,她須為兩年「六四集會」服刑共22個月。

鄒幸彤 Chow Hang Tung, Vice Chairperson of the Hong Kong Alliance in Support of the Democratic Patriotic Movements of China, leaves after being released on bail at a police station in Hong Kong, Saturday, June 5, 2021. Hong Kong police on Friday, June 4, arrested Chow for publicizing an unauthorized assembly via social media despite the police ban on the annual June 4 candlelight vigil. (AP Photo/Kin Cheung)
鄒幸彤 Chow Hang Tung, Vice Chairperson of the Hong Kong Alliance in Support of the Democratic Patriotic Movements of China, leaves after being released on bail at a police station in Hong Kong, Saturday, June 5, 2021. Hong Kong police on Friday, June 4, arrested Chow for publicizing an unauthorized assembly via social media despite the police ban on the annual June 4 candlelight vigil. (AP Photo/Kin Cheung) AP - Kin Ch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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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主審裁判官陳慧敏判刑時,錯誤地指鄒幸彤犯案時是在保釋期間,故此需要加監三個月;鄒幸彤實時糾正,指同涉六四事件的另一案件只是一宗傳票案,不涉及保釋;法官語氣略帶不耐煩地向控方查證,及後控方同意改為「等候案件審訊前犯案」。陳官據此裁定,鄒是在候審時犯案,技術上與保釋期間犯案一樣,宣布維持原判。

根據案情,警方去年拒絕向當時的支聯會發出悼念六四燭光晚會的「不反對通知書」,意味在維園舉行了31年的六四燭光晚會將被禁止。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其後於去年5月29日和6月4日先後在推特和《明報》發表文章,在兩篇合共二千多字的文章里,強調要堅守陣地和點燃燭光,被控涉嫌煽惑身分不詳人士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鄒幸彤否認控罪,審訊上月完結。

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判官陳慧敏今(4日)早裁定,鄒幸彤罪名成立,指被告明知故犯,文章明顯有鼓勵、說服、提議、施壓其他人參與一場明知而未經批準的非法集會的意圖,但被告在辯解時卻推卸責任,企圖逃避刑責。陳官認為,被告必然另有圖謀,行動是經過計算及策畫。

鄒庭上為難屬發聲市民鼓掌被庭警帶走

在求情階段時,鄒幸彤基本上是在談六四,她指出,在不足半年時間內,悼念六四已由紅線變成危險,正好應驗她的文章內容,而法庭宣判她的兩篇文章有罪,是參與洗擦歷史,是對悼念六四釘上另一口「棺材釘」。當她嘗試念出兩名六四死難者家屬的控訴時,陳官加以阻止,指法庭不容宣示政見,但鄒表明,她不用「求情」,反而六四難屬的聲音更需要被紀錄,「他們比我的求情更重要……令人家破人亡的劊子手、話六四系騙局的社會賢達、以法律之名包庇兇手及不尊重死者的人,才需要求情」。旁聽席隨即響起熱烈掌聲,法官其後要求庭警紀錄拍掌人士,有人自動起立讓庭警紀錄個人資料,最終有十多人被帶走。據了解,有四人被紀錄了身份證數據。

裁判官陳慧敏判刑時指出,鄒幸彤自以為是,漠視法紀,亦沒有求情,只是宣示其六四政見,於是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但因保釋期間犯案而把量刑上調三個月,最後判刑15個月,其中10個月跟鄒幸彤因2020年六四集會案的一年刑期分期執行。

鄒幸彤早前自辯時曾表示,三十多年來,每個在維園燃點燭光的香港人「既普通又善良」,讓她學會擇善固執,「如果法庭要用煽惑、被煽惑的字眼,不如說是香港人煽惑我按良知行事,如果我因此受刑,亦無怨無悔」。

除上述兩案已判刑外,現年36歲、任職大律師的鄒幸彤尚有數案在身,包括與前支聯會一同被控《港區國安法》中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拒按國安警要求提交資料等,前者的最高刑期可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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