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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

港府屢欲在國安法中要求法庭援引中國刑法及其理解

一名在網上出售胡椒槍及在社交平台發布被指是香港獨立文宣的大學生,早前承認觸犯《港區國安法》中的煽動分裂國家罪,但因按認罪慣例扣減刑期後的3年8個月低於涉罪的最低刑罰,令其判刑維持在5年,被告提出上訴。控方要求以中國刑法和法律解讀來理解香港國安法及作為量刑指引,但上訴庭質疑應否在實施普通法的香港法院套用不同體系的中國法律,惟指案件牽涉重要法律議題,需時考慮,將於三個月內頒布書面裁決。

港府死心不息,再次要求香港法庭援引中國法律的理解。
港府死心不息,再次要求香港法庭援引中國法律的理解。 © 麥燕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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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律政司繼首次在唐英傑案中要求香港法庭引用中國刑法理解被拒後,再次要求法庭援引中國法律及其理解,兩次的參考書籍均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長張述元主編的《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因為在電單車掛着寫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而成為首名被控觸犯國安法的唐英傑,去年7月庭審時,時任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表示,國安法規定最低刑期,故考慮減刑因素後亦不可低於最低刑期,並引用該《全書》向法庭作出量刑建議,惟法官彭寶琴直接拒絕,稱會按香港法例處理國安法的最低刑期和量刑,唐英傑最後被判監9年。事有湊巧,彭寶琴亦是審理本案的三名上訴庭法官之一。

與香港普通法不同的是,由北京為香港訂定的國安法為控罪設有最低刑期和刑期分級制,而昨(24日)在上訴庭審理的煽動分裂國家罪,訂明「情節較輕」者判5年以下刑期,「情節嚴重」者,須判5至10年刑期。上訴爭議是「案情嚴重」類別的5年最低刑期是「量刑基準」還是「最終刑期」。

代表上訴方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回應法官的香港案例時指出,刑期分級只是量刑起點的範圍,法庭可考慮求情因素而把實質刑期定得低於刑期下限,國安法亦可參考這做法。但代表政府的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反對,指國安法條文並無提及量刑起點,意味所「處」刑罰是最終刑期。

周天行又說,《港區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理解控罪量刑涉及的「從輕」與「減輕」的分別時,先理解中國刑法的語言會有幫助,並引用《刑法條文理解適用與司法實務全書》作出闡釋。

不過,作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上訴庭庭長潘兆初質疑,《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訂明,法庭判刑不應超越條例所訂明之刑罰,但沒有訂立「最低刑罰」;對於參考中國法律,他亦持異議,指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沿用普通法制度,而中國內地法律是「外地法律」(foreign law),不能直接引用;此外,香港最高級的終審法院就黎智英保釋案的判詞亦未有提及可套用中國法律解釋國安法,遑論法庭無從稽考《全書》是否具權威性。聽畢雙方陳詞後,上訴庭把案件

根據案情,現年25歲的香港理工大學學生呂世瑜原審時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出,案件屬於「情節嚴重」,判刑以五年半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減刑三分一,判囚3年8個月。控方隨即提出反對,指控罪情節嚴重者的最低刑期為監禁5年,胡官考慮後改判囚5年,令被告未能獲全數三分一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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