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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案亦不設陪審團審訊 論者質疑成常規 不合理

已經解散的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簡稱支聯會)被控《港區國安法》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正在高等法院排期審訊,但該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在社交平台上透露,接獲律政司司長通知,指該案將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訊」,並新增「妨礙司法公義」為理由。前支聯會常委蔡耀昌質疑不設陪審團已成常規,違反《基本法》保留的陪審團制度,做法不正常,亦不合理,有破壞司法制度完整性之嫌,促請當局詳加解釋。

自1989年後起舉辦六四集會的支聯會, 被控煽動顛覆, 審訊不設陪審團
自1989年後起舉辦六四集會的支聯會, 被控煽動顛覆, 審訊不設陪審團 © 麥燕庭提供(2019年六四集會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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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獄中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昨(4日)午透過第三者在其臉書表示,「不意外」地收到了律政司司長本月1日發出的證書,要求支聯會的「煽顛案」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訊。理由是案件具有涉外因素、須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若審訊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有可能會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

上述最後一項理由並非國安法第46條中訂明不須陪審團審訊的三個理由之一,但條文有「等」理由的字眼,意味該三項理由並非盡列所有理由。條文又訂明,一經律政司長發出證書,高等法院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組成審判庭。

前支聯會常委蔡耀昌向本台指出,《基本法》保留陪審團制度,而國安法指「國安案件並非必須設陪審團」,意味不設陪審團是特殊情況下才提出,但現在轉解高院審訊的四宗國安案件均不設陪審團,令人質疑這是否已變成新常規,而有關決定又不容挑戰和司法複核,但又不符合基本法和國安法,實在是非常不合理,亦有欠公義。

翻查紀錄,第一宗於高院審訊的國安法案件是唐英傑分裂國家案,在不經陪審團審訊下判監九年;另外,參加立法會民主派初選的47人被指涉嫌顛覆國家政權和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指涉嫌勾結外國勢力兩案亦已經指示,不設陪審團審訊。

免「妨礙司法公義」成撤陪審團原因  蔡耀昌:難以理解

蔡耀昌又說,難以理解律政司長聲稱基於「妨礙司法公義」而提出不設陪審團是何所指,事實上,當局所謂的涉外因素是什麼,亦語焉不詳,律政司長必須詳加解釋,而不是以一紙行文發出指示便作了事,否則會更加影響公眾對司法制度完整性的信心。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7月就香港落實國際人權公約所發表的報告曾指出,該會「對國安法中的某些條款顯著削弱司法獨立、限制獲得正義和公正審判權深表關切。」當被問及不設陪審團是否屬於人權委員會所指的公正審判權受限的範圍時,蔡耀昌認同,這應是委員會的考慮之一,因為當時唐英傑案不經陪審團審訊已是事實。

他補充,已有過千年歷史的陪審團制度,是香港司法制度的重要元素,可讓陪審團在審訊中反映社會看法,既是對被告權利的保障,亦是令司法制度公正合理之處,不能輕易抹煞。

來自香港、現於美國一大學的法律中心當研究員的黎恩灝早前在47人案被拒陪審團審訊時已指出,國安法中無陪審團審理條款的功能,是為了減少審理結果的不確定性,加上案件由行政長官挑選的法官審理,政府似乎是非常努力地防止案件出現不如意結果的可能性。

已解散的支聯會及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去年9月一同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控罪指他們於2020年7月1日至去年9月8日在香港煽動他人顛覆中國的根本制度或推翻北京的中央政權機關。案件於今年9月中完成交付高院程序,案中被告、民主黨前主席何俊仁因健康原因於今年8月獲準保釋,而另一被告李卓人已排期明(6日)早在高院審理其保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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