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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修例開槍傷人兩案 受傷青年分別被判囚47個月和 6年 官指受傷非減刑因素

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於國慶日示威衝突中受槍傷後潛逃失敗的青年曾志健,早前承認暴動罪和襲警罪,被法庭合共判處入獄47個月,刑期與同案另審的另一名被告馮清華判囚4年相若。法官明言,曾志健在事件中受槍傷和患上抑鬱症,均非減刑因素。

19.10 在示威衝突中,警員無預警下近距離開槍,備受質疑,但沒有警員受罰;而示威者受傷則不是減刑因素。
19.10 在示威衝突中,警員無預警下近距離開槍,備受質疑,但沒有警員受罰;而示威者受傷則不是減刑因素。 © (城市廣播2019年10月1日片段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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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於國慶日示威衝突中受槍傷後潛逃失敗的青年曾志健,早前承認暴動罪和襲警罪,被法庭合共判處入獄47個月,刑期與同案另審的另一名被告馮清華判囚4年相若。法官明言,曾志健在事件中受槍傷和患上抑鬱症,均非減刑因素。

至於運動中另一宗開槍傷人案的示威學生周柏均,上月中旬與同案另一被告鬍子鍵因企圖搶槍及阻差辦公等罪名成立,同被判囚6年。兩人不服裁決,已排期明年3月處理其上訴許可申請。此案發生於2019年11月11日早上的港島東區西灣河,綽號「熊仔餅」的周柏均被指在警員拔槍戒備時從後步至,似有意圖拍警員的手,兩人糾纏間,周腹部中槍,傷及肝和腎臟,須切除部分肝腎。兩人被指在西灣河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以及企圖搶去A的警槍,兩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裁定罪成。

兩案中的警員舉槍和開槍行為均受到質疑,但警方強調,兩名警員的開槍行為沒有違反守則和規定。

2019年11月11日警員在西灣河驅散堵路行動時拔槍,周柏均(圖右)步前意圖拍警員手部時被槍傷,後被控搶槍和逃跑。
2019年11月11日警員在西灣河驅散堵路行動時拔槍,周柏均(圖右)步前意圖拍警員手部時被槍傷,後被控搶槍和逃跑。 © (丘品新聞片段截圖)

昨(18日)在區域法院判刑的,是案發時年僅18歲的曾志健被指於2019年10月1日荃灣衝突中遭警員開槍射傷後被控暴動及襲警,以及他與三名青年在一個網上頻道人士協助下匿藏逾一年半及企圖潛逃台灣時被捕的案件,四人連同協助他們匿藏的貨倉管理員被控「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所有被告承認控罪,而曾志健上月亦已承認暴動及襲警罪。結果,已被扣留和還柙逾一年的各被告,分別被判囚10個月至47個月不等,一名未成年男生則被判入教導所。

暫委法官嚴舜儀處理曾志健的「10.1荃灣暴動案」時,引述曾志健的背景及求情資料指,現年22歲的被告,於2017年3月確診抑鬱症,案發時就讀中學六年級,槍傷後曾接受手術,但因潛逃而耽誤了槍傷的康復,亦令其抑鬱症病情惡化。不過,嚴官指出,這都不是減刑理由。

嚴官認為,示威者在國慶日集結破壞,在警方制服部分人士後仍投擲汽油彈及磚塊,對包括警員在內的在場人士構成人身傷亡風險;而曾志健手持自製盾牌和金屬棒,顯然是有備而來,並曾一度拾起磚塊擲向警員,並恃着人多勢眾參與暴動,無視警長擎槍警告,更用金屬棒攻擊對方右臂。屬情節嚴重丶性質惡劣。

嚴官分別以五年半和一年作為曾的暴動罪和襲警罪的量刑起點,考慮他重新被捕後配合警方,雖然所供情報沒有實質效用,但反映有悔意;加上他被視為控方證人看待,還柙一年間受到更多羈留限制,接納他在艱難環境下承受巨大壓力,以及犯案時年輕等因素,扣減三分一刑期,判囚42個月。

涉案頻道仍活躍 官指公眾捐款下落未明

至於潛逃涉及的妨礙司法公正罪一案,案情顯示,警方在2019年國慶日荃灣開槍案驅散人群後,拘捕馮清華和曾志健,獲法庭保釋,但未有依期應訊。到了2020年10月,馮丶曾等人在YouTube頻道「升旗易得道」有關人士協助下,前往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尋求政治庇護,但不成功。自此,馮等四人藏身不同地方,包括多個位於荃灣和葵涌的酒店,期間涉案頻道有關人士多次表示,正進一步安排將他們非法偷運出香港,又替他們製作多條影片籌集資金。及至2022年7月13日,馮丶曾丶王愷銘及黃姓男生等四人前往北潭涌,打算登船前往台灣。警方根據情報,在北潭涌附近截停他們。

嚴官指出,現年35歲被告丶案發時受雇於涉事頻道的葉豪,在獲悉受助者身分後曾勸說對方自首,雖然失敗並基於同情而繼續藏匿被告們,但考慮到他不是案中主腦丶沒有收取報酬丶沒安排偷渡丶曾中途退出及認罪等因素,最終將他判囚20個月。

其餘被告則以18個月量刑,由於曾志健和王愷銘盡其所知提供情報,獲減刑兩星期,連同三分之一認罪扣減,曾志健在本案判囚11個月2星期,當中5個月與暴動案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47個月。

至於案中最年輕丶案發時只有14歲而現年17歲的黃姓男生,嚴官認為他心智幼嫩丶易受他人影響丶守法意識薄弱,雖已還柙5個月,但反省程度不及預期,適合接受較長的後續監管,於是判他入教導所。根據法例,14至21歲間的罪犯可被判進入教導所接受監管,年期由所內人員看被告表現決定,但不會少於6個月,亦不可長於3年。

現年23歲的王愷銘,被判囚10個月。

至於案中涉及的「升旗易得道」頻道,現時仍活躍於社交平台,嚴舜儀判刑時指出,該頻道明顯因為某些原因,有計畫地作出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行為,但無法得知該頻道得到多少公眾捐款及其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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