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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司法

前特首曾蔭權不合作 須付500萬訟費

正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而被判入獄二十個月的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昨日再受打擊,法庭指他謊稱在調查其指控時已與當局配合,正式落案初期又不願同意一些不容置疑的證供,芍調查造成無謂浪費,故此同意控方申請,裁定他要支付控方三分之一訟費,即約500萬港元(下同,摺合約51.4萬歐元)。

香港前行政長官曾蔭權
香港前行政長官曾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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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蔭權是香港最高級入獄的前官員,傳媒早前估算,持續兩年半的訴訟已令他耗費約3000萬元予為他辯護的律師,若再支付作為控方的港府500萬元訟費,即單是律師費用已是他被指涉嫌收受利益的十倍。

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昨(6日)天在書面判辭中指出,曾蔭權卸任前曾公開承諾會全力配合廉政公署的調查,但其後卻違反承諾,在調查期間保持緘默。他續稱,曾蔭權早期甚至連租約亦不願提供,令廉署須耗費以年計的時間去證明曾太早於2010年繳交80萬元人民幣作租金。法官指出,曾蔭權在2015年10月首度提堂時曾向傳媒表示,在過去三年半有全力配合廉署調查,其所言明顯與事實不符。故此裁定他要付部分訟費,不是懲罰他行使緘默權的權利,而是認為其行為對調查造成無謂浪費。

法官又指出,當曾蔭權被正式落案後,最初不願同意一些不容置疑的證供,例如銀行轉賬紀錄、身兼業主的政協黃楚目標身份等,導致控方需要就一些微不足道的證據舉證。

曾蔭權被揭租住黃楚標於深圳的豪宅,但在行政會議討論時未有申報利益,過程中更免費獲得設計師為其進行內部裝修,廉署其後於2015年10月落案控告他兩項涉嫌貪污的罪名,分別是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以及涉嫌未有在行會申報利益。經過審訊,收受利益罪經兩度審訊,陪審團均無法達成有效裁決而脫罪,但行為失當罪名成立,判囚二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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