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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送中

警方掀起女子裙子拍照事後還索取10萬元作處理費用

根據香港電台報道,一名女子去年在反修例運動期間在街上被警員截查,警員當街掀起她身上所穿的裙子,並且用攝錄機拍下只有底褲的照片聲稱作為搜證之用。報道指,女事主事後引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向警方索取片段,惟警方三度以不同理由拒絕,反要求收取5萬至10萬元作影片“打格費”。警方指,因有關人員無配備相關軟件,根據《私隱條例》,警方有權向事主徵收為查閱資料而衍生的費用。私隱專員公署指,資料使用者只可收取“直接有關及必需”的費用。

一名女子2019年遭警方當眾掀起裙子拍攝“搜證”,事後還索取女事主10萬元處理費用。(香港電台網上截圖)
一名女子2019年遭警方當眾掀起裙子拍攝“搜證”,事後還索取女事主10萬元處理費用。(香港電台網上截圖) © 香港電台網上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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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引述這位陳小姐指,去年10月6日,即《禁止蒙面規例》正式實施第二日,港九多區昨均有大規模反惡法遊行,警方於傍晚起在多區截查巴士乘客,追捕“漏網之魚”。當晚於元朗公路的博愛交彙處,正乘搭九巴968號巴士回家的女乘客陳小姐,被警方要求下車截查。她指有女警在沒有合理懷疑和理據的情況下,對她進行全身搜查,並要求她在公眾地方和一眾男警員前,脫掉白色連身裙,僅穿着黑色內衣供警方拍攝。她翌日已就事件向投訴警察課投訴,但一等已是半年。

據報道,陳小姐按《私隱條例》向警方申請索取涉其個人資料的片段,惟警方指片段有其他人的資料,拒絕其申請。陳向負責督察表明,可接受“打格(打馬賽格)”版本,反被要求資助警隊買電腦軟件,“他們說整個警務處都沒有可以打格的軟件,購置軟件嘅錢要我全部負責”。她反問,為何警方facebook曾經發布一些已打格的執法片段,該督察卻指,那些片段是由其他警員以私人電腦處理。警方後來口頭通知她,相關軟件涉款約2至3萬元,但她亦需要支付警員為片段“打格”的工資,合共5萬至10萬元。

陳小姐遂要求警方白紙黑字列出付費項目,並提供軟件的報價單,但警方一直未有回覆,約一個月後,警方以片段涉及刑事調查拒絕其申請。“(警方)每一次拒絕交出片(視頻)都用不同的原因,明顯那些都不是真正的原因,講到又要買軟件,警員工時都要入我數(我負責給錢),完全不合理,他們有糧出的嘛”。

警方回覆香港電台的查詢指,因有關人員並未有配備相關軟件,根據《私隱條例》,警方有權向事主徵收為依從查閱資料要求而衍生的費用。由於有關電子紀錄涉及一宗刑事案件,該案件仍在調查中,警方不作進一步評論。有關索取個人資料的要求,警方會根據《條例》處理。當被問到該刑事案件的基本資料,包括案件性質、負責調查案件分隊,以及是否有人被捕時,警方一一拒回應。

私隱專員公署回覆傳媒查詢指,根據指引,資料使用者有責任解釋所收取的費用如何與成本相關,如費用龐大,應向查閱資料人作書面解釋。就警方是否可以“刑事調查”為由,拒絕查閱資料申請,公署指,根據《私隱條例》第58條,如個人資料涉及防止或偵測罪行、任何人所作的不合法行為等,資料使用者可以拒絕申請,但應就個別情況考慮是否引用豁免,並須有足夠證據顯示上述事宜會受損害。

根據蘋果日報報道,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批評警方以行政手段刻意留難申請人,巧立名目收取“打格費”,極其荒謬,“警隊腐敗到啥都夠膽做”。

他憶述,曾協助一名去年6月於北區醫院被警虐打的老翁,同樣引用《私隱條例》向醫管局索取閉路電視片段,“段片一樣有打格”,惟局方僅收取數百元行政費。相反,警方卻聲稱打格成本需近10萬元。他呼籲事主據理力爭,不惜打官司亦要爭取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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