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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香港

聯國專家函華 再促檢討國安法 指該法容行政干預司法 憂限海外律師削被告權利

聯合國專責監督司法人員和律師獨立行事的特別報告員薩德蕙(Margaret Satterthwaite音譯)致函中國政府,指《港區國安法》背離國際法義務,容許行政干預司法權力,削弱司法獨立;而港府修改法律援助制度及修例限制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亦會損害被告選擇律師的權利和獲得公平審訊的機會。她建議當局檢討和重新考慮國安法的條文,使之符合中港政府須履行的國際人權義務。

聯合國司法特別報告員Margaret Satterthwaite(小圖)加入要求修訂國安法的行列。
聯合國司法特別報告員Margaret Satterthwaite(小圖)加入要求修訂國安法的行列。 © 法廣/香港特約記者麥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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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委任的「法官和律師獨立性特別報告員」薩德蕙,昨(24日)按機制在官網公開本月19日發給北京政府的信件,並於今天在她的推特上提綱挈領地點出她的質疑,要求中國政府解釋法例和修例如何符合該國對公約的義務。她特別指出,雖然中國仍未正式批准已簽署近四分一世紀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根據維也納公約,中國不得在《公約》落實前做出違反《公約》宗旨和目的之事,而《公約》則繼續在港生效。

薩德蕙特別關注國安法削弱市民獲得公平審訊的人權,她指出,人大常委會月前釋法,容許特首決定是否容許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是把審批權由司法機構轉移至行政機關,且行政機關的相關權力不受司法覆核挑戰,關注有關變動可能會影響被告選擇律師和提出司法覆核的權利。

信函又引述她收到的報告稱,港府根據釋法對《法律執業者條例》的修訂,更超出釋法的範圍至所有被視為危害國安的刑事案件,重申國安法控罪含糊,有違《公約》訂明有關條文須確切及清楚的要求。她強調,「國家安全」一詞並非藝術,以此為名立法時,不可任由國家行使絕對酌情權。

她又說,聽聞港府會利用工作簽證來限制海外律師來港,她強調,海外律師在法院為當事人辯護,是香港法律傳統一部分,而根據國際人權標準,政府應確保律師可免受威嚇丶阻撓丶騷擾或不當干擾下履行專業職責,並須免使律師為履行專業職責或操守而受到檢控丶行政丶經濟或其它制裁的威脅。

對於國安法規定保釋須令法官信納被告不會危害國安等要求,薩德蕙形容,這實際是推翻現時傾向讓被告獲得保釋的假定,而一旦保釋被拒,便變成「未審先無限期羈押」。她指出, 若國安法被告須予羈押的假定得以成立,將直接違反《公約》訂明審前羈押並非「通常規定」的保障。

她亦不滿港府未經公眾諮詢便修改法律援助制度,而新制更使被告不能挑選屬意的辯護律師,加上律師受理案件的數量受到限制,以及被告有可能被迫換入政府委派的律師,有報告指,這已造成恐懼,有被告更放棄申請法援,以免被指派與港府或中國當局有深厚關連的律師。

信函沒有提及具體案例,但公開資料顯示,首宗國安案件被告唐英傑,便因新制度而被迫用官方指派律師,他最終放棄申請法援和向終審法院上訴。

總的來說,薩德蕙認為,《港區國安法》給予行政當局新的權力去干預司法權力的運作,令司法獨立受損,這包括特首挑選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丶律政司長獲授權取消陪審團審案丶複雜案件可以送往中國內地審理。另外,據國安法第43條訂定的執行細則,亦賦予警方廣泛且不受適當程序監管的權力,將為香港警隊創造「危險的自由」,讓他們在缺乏司法監督的情況下採取行動。

其他報告員之前曾質疑國安法有違《公約》,中港政府亦曾作出回應,強調國安法符合《公約》,但薩德蕙仍對國安法提出批評和質疑,並指港府新近的修例等行動有違公約之嫌,更在長達七頁的信函中,列出一頁的提問要中國政府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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