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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23條立法

海外港人批23條立法為假諮詢 推香港向極權發展

已解散的香港職工會聯盟前總幹事蒙兆達指出,香港政府硬推的《基本法》第23條立法建議,是要把控制伸至社會上每個細胞組織,勢將已經被《港區國安法》弄至體無完膚的香港,更加推向一個極權的方向;而民主黨前主席李永達亦指出,23條立法後,香港新聞界將會與中國官媒《人民日報》日益相似,因為屆時只有播報政府說話才可確家不會觸犯法律。

2024年2月,海外民主派人士指港府就23條立法進行的是假諮詢。(麥燕庭提供)
2024年2月,海外民主派人士指港府就23條立法進行的是假諮詢。(麥燕庭提供) © 法廣/麥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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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就有關國家安全的進行的三十日諮詢期已過了一半,但民間未聞反對聲音,表達憂慮和質疑的亦不多,基本上只有官員和建制派的支持聲音;與2003年港府企圖立法時意見紛呈丶論壇處處,甚至有數十個民間組織組成民間人權陣線提出反對意見的情況大不相同,最後立法工作遭擱置至今。

身在英國的社會學者鍾劍華上周五(16日)在一個由離散海外港人組織「時代公民教育」(英文簡稱COOTL)舉辦的相關網上論壇中指出,以23條對香港影響之大,這種近乎鴉雀無聲的情況實在不正常。

李永達:過往共識是先有普選特首才為23條立法

2021年8月離港赴英的民主黨前主席李永達在論壇上指出,在《港區國安法》下,港人提出反對意見或上街聯署均可能「被喝茶」,質疑誰會提與政府不同的異議;而港府亦不想聽反對意見,試想團體辦有關勞工權益的遊行也不獲批,便可見一斑,所以現在的諮詢只是假諮詢。

他又批駁港府指23條立法是香港憲制責任之說,指作為香港小憲法的《基本法》23條雖要求香港就七類罪行自行立法,但並無具體時間,規定與香港循序漸進普選行政長官一樣,故民主派當年已有共識,香港需先有民主制度才可就23條立法,而這共識,當年的建制派並無異議。鍾劍華亦補充,2006丶07年時,有建制派頭面人物曾說,先解決特首普選,則23條立法較有把握。

在職工盟被迫解散前赴英丶另組香港勞權監察並出任總幹事的蒙兆達更進一步質疑23條立法的需要性,因為23條要香港自行立法丶而不是由國家強加港人身上,便是為了體現「一國兩制」,但國安法已是中國人大常委會「壓落嚟」,再讓香港就23條立法根本就是多此一舉。

蒙兆達:23條是政治控制工具

因2022年出席境外組織會議「抹黑」中港政府而被指涉嫌干犯煽動分裂國家罪及懸紅100萬港元的蒙兆達續稱,國安法之後,已有超過 280人被捕,幾乎凡是爭取民主運動的,都被拘捕;而23條立法只是以國家安全作包裝,實行政治控制,把條文細緻化到滲入每個層面的細胞組織,包括對外團體和網絡控制,日後勢必會把已經被國安法弄至體無完膚的社會,更加推向一個極權的方向。

蒙兆達舉例指,港府把《社團條例》擴大至所有組織,包括校董會丶合作社丶互助委員會等不同細胞組織,問題十分嚴重,因為《社團條例》賦權警方不受制衡的權力,可向註冊社團提交內部人事資料丶會議紀錄丶財務文件,日後意味警方可以向所有組織要求提交上述內部文年,「完全無私隠可言」!亦不會尊重組織內部需要保障的自主性。

國安法後175個工會被迫解散 惟公民社會未死

他續稱,在這情況下亦沒有結社自由可言,因為當所有組織都在政權嚴密監視下,並可能隨時被捕,公民社會所須的獨立自主性又在那裡?而當獨立工會難以存在,工薪人員的權益亦難受保障。他指出,國安法後已有175個工會被迫解散,現在只剩建制工會集團,但這些工會集團只會緊跟中央,為政治權利考慮,「當中央說要繁榮穩定,他們便不搞罷工,因為罷工會被視為不穩定」。

不過,他不同意香港「公民社會已死」的說法,指港人力量無論多微少,也沒放棄,主流社會沒有附和政府所做之事便可見一斑,例如市民的不合作態度丶改革後的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投票率破歷史新低,以至對特首和管治班子的嘲諷,都反映出港人的反抗意志,儘管這未必可以帶來改變。

然而,李永達憂慮,23條建議的國家秘密,範圍甚廣,經濟數據亦包括在內,日後可能只有報道政府說話才不會出事,屆時「香港新聞界山3會同人民日報越來越相似」。他說,當社會沒有公民社會,作為第四權的新聞界將會縛手縛腳;而沒有新聞自由,公民社會亦會失去支持,在日益減少的報道中慢慢不存在。

但二人均認為,無論什麽情況,離散港人仍須盡一分力,向所處地方人士解說香港情況,加強香港議題的國際聲音。

港府上月底展開23條立法的公眾諮詢,但諮詢期只及2003年最終失敗的立法嘗試的三分之一,特首李家超解釋,因為社會已有共識,一個月諮詢期已經足夠;而在日前,港府第二把交椅的政務司長陳國基更表示, 知悉所有立法會議員都認同23條立法的需要及逼切性,並支持特區政府儘快完成立法,期望議員積極支持相關的立法工作。

根據當局建議,會就五類罪行進行立法,分別是叛國丶叛亂丶竊取國家機密和間諜行為丶包括利用電腦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以及境外干預罪行,而擴大社團條例至所有組織,就是在禁止境外干預中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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