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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640年英國革命:誅殺暴君之八---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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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最高法庭拿出兩天時間,傳喚了三十多名證人來證實查理一世的犯罪行為,確定了他挑起內戰、勾結外國勢力、殘殺英國平民、虐待戰俘、毀壞他人財物等一系列罪名,最後判處查理一世死刑。這個判決的結果是共和國的產生,英國王位空懸,歷史似乎停頓片刻。

英國國王查理一世Charles Ier d'Angleterre, par Daniel Mytens (1632)
英國國王查理一世Charles Ier d'Angleterre, par Daniel Mytens (1632) © 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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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法庭寧願拿出時間聽取證詞而不匆匆宣判,更突出了這場審判的法律意義。

答:是的。庫克提議不依“如同承認”給國王定罪,而堅持讓證據說話,表明他是一個堅信法律至上的人。無論如何,審判國王是英國政治鬥爭、軍事鬥爭的結果。但庫克既承擔了起訴之責,就一定要把法律置於其他因素之上。他堅持,只有程序正義,才能保證法律正義。1月24-25兩天是審判的證據階段,庫克一絲不苟地依照法律程序傳喚證人。有一件事可以反映庫克對程序正義的尊重。被拘押的保皇黨軍官赫爾德手中握有國王發動戰爭的證據,庫克將他提堂詢問,但他宣稱如果交代了與國王的談話,會給自己帶來自證其罪的後果。而恰恰是庫克曾在一樁案件的審理中,確定了沉默權。於是庫克取消了對赫爾德的詢問,以免他自證其罪。在法庭上,庫克以不可辯駁的事實,證明國王親自指揮戰爭。他全副武裝,揮劍上陣,號召士兵說,“我的王冠岌岌可危,今日就為我而戰吧。如果今日戰敗,我的光榮和我的王冠將一去不復返”。他命令士兵洗劫民宅,勒索居民財物,庫克還出示了國王的許多親筆信,證明他與國外勢力密謀,請求外國軍隊幫他打內戰。兩天時間內,法庭提供大量證據,確定國王犯有叛國罪、殺人罪、戰爭罪。於是法庭作出三項決定,一,本法庭將進入對英國國王查理·斯圖亞特定罪量刑的程序。二,必須參照英國人民公敵的處置方式,將國王作為一個暴君、叛國者和殺人犯進行定罪量刑,三,這一定罪量刑應當包括死刑。

問:證據呈堂之後,處死國王也成為可能。

答:是的。因為審判已將查理定讞為人民公敵,量刑的罪名是暴君、叛國者、殺人犯。這是不赦之罪。但是法庭其實還是給了國王一次機會,審判委員會的法官在決定對國王可判處死刑之後,仍作了兩項決定。一,如果國王承認法庭的管轄權,並請求取得控訴書副本,法庭可以撤銷宣判,作出指示。二,如果國王提出任何值得法庭考慮的事項,主席可在助理的建議下,下令法庭撤銷宣判。這兩條其實就是告訴查理,如果你承認法庭的管轄權,真正來一場法律之爭,那麼在量刑上,法庭可以有其他考慮。可國王沒有抓住這個最後的機會,因為他仍堅持不承認法庭管轄權。雖然他已後退一步說,“雖然我不承認,但說我拒絕法庭是不對的”。於是法庭宣布審判繼續進行。法庭主席布拉德肖說,“古老的英國《大憲章》有句名言,‘不得出賣正義與權利給任何人,亦不得拒絕或延遲給予任何人正義及權利’。法庭決定繼續討論刑罰和判決,這是他們一致的決定”。國王丟掉這個最後機會的原因是,他堅信國王是要凌駕於法律之上的。而法庭卻堅信,“人民自由最忠實的保衛者就是英國議會,攻擊議會就是攻擊人民。人民當然有權對君主進行審判,定罰並廢除其王位”。法庭主席布拉德肖代表法庭講了一段話,可以說是對這次審判的一個政治哲學上的總結。他說,“在國王和他的人民之間存在着一個契約協定,國王的繼位宣誓就意味着契約開始履行。這一約束是相互的,你是他們忠實的國君,他們是你忠實的國民,這就好像一條紐帶,一頭是君主對國民應盡的保護義務,另一頭是國民對君主應盡的服從義務。一旦這條紐帶被切斷,那麼只能說,別了,君主統治!”正像羅伯遜所言,“這種想法比洛克、盧梭等主張社會契約論的哲學家要早好幾十年。

問:可查理國王始終不明白這個道理。

答:是的。那個君權神授、國王至上的觀念,對查理是深入骨髓的。歷史上我們見過許多執着於愚念而不明大勢的當權者,對他們個人而言,最懷的結果不過是丟掉性命,而對國家、民族而言,卻會造成數代災難。查理執念之深已到走火入魔。當布拉德肖引用庫克起訴書中的話,稱查理是暴君、叛國賊和殺人犯時,他竟然嘿嘿冷笑起來。其實,查理是被他個人的權力搞得無限膨脹,因為基督教國家中的君王,就算在王座上唯我獨尊,也要心懷對上帝的敬畏。他們知道自己至多是上帝在塵世的代理人,既然是代理人,則威權就是有界限的。這個界限就是人神之間的分界。庫克在審判結束後,出版了記載審判過程的著作《國王查理一世審判案》。書中寫道,“凡受託行使保護和維持人民安寧大權者,其權力本是人民為了自己的安全而賦予他的。一旦其利用手中權力來傷害人民,則根據該國法律應將其視為人民公敵,並被處以最嚴厲的刑罰以警戒後人。這一法律原則——國王一旦成為暴君,必須因此而死——是自然法和上帝律法的基本原則,清清楚楚刻在人們心中的石板上”。於此相對立的是查理國王被宣判後所說的話,“我必須告訴你們,人民要想自由和解放,就必須擁有某種形式的政府,以及保障他們的生命和財產的法律。但這不意味着他們可以來分享政府的權力,這根本是與他們毫不相關的事兒。先生們,國民和君主是完全不可相提並論的”。

問:這兩段話針鋒相對,代表了兩種政治理念的衝突。

答:這確是兩種執政理念的清晰表達。這次審判還有另外一個附帶的成果,那就是君王在法庭上所受到的待遇和普通人完全一樣。深入研究了這場審判的羅伯遜總結說,“審判國王的整個過程體現出的公正禮貌,在當時的刑事訴訟程序中絕無僅有,從此成為一個重要先例。布拉德肖所強調的規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他對國王的尊重也一樣適用於地位低下的受審者。總而言之,法官和檢察官對被告席上的可憐人要予以尊重”。更重要的一點是,庫克將查理國王的各項罪名歸在“暴政罪”之下,而這在現代仍然有意義。羅伯遜指出,“暴政罪的控訴若能成立,其意義要大於叛國罪和殺人罪,一旦違反國際公法和自然法,則對其採取武裝反抗和干涉,都是正當的。在當代這就是人道主義干涉”。但庫克對暴政罪卻另有定義,在他看來,君主統治並非暴政,但是當一個君主發動戰爭,目的在於破壞人民向獨立司法機構和議會尋求救濟。開始對人民進行有組織的大規模迫害時,這個君主就犯下了暴政罪。所以嚴格說來,一切專制國家的統治集團都犯有暴政罪,因為他們沒有一天不在從經濟上、思想上、肉體上對人民發動戰爭。法庭判決終於下達,“本法庭宣判查理·斯圖亞特作為暴君,叛國者,殺人犯和本國善良人們之公敵,應被處以身首異處之死刑”。庫克在宣判結束後,記下了永垂後世的名言,“所宣判的不僅是一個暴君的死刑,同時也是將暴政送上斷頭台,因此,如果法官中有人變成暴君,或同意建立起任何形式的暴政,或妄圖殘忍地迫害及奴役本國自由人民的良心,人身和財產,則他們也同時對自己宣判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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