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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1640年英國革命 誅殺暴君之九--- 行刑和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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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宣判查理一世的死刑,是關於法律至上還是王權至上的一個決斷。這場審判後世人有許多評論,但連最反對處死國王的人也承認,這場審判是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審判,從程序到證據,無一不符合英國習慣法和國際法。隨後發生的歷史事件就都是政治層面的鬥爭了。十幾年後,君主復辟也只是在象徵意義上恢復了君主的地位,因為這場審判已經奠定了英國的法治和議會民主。

英國國王查理一世Charles Ier d'Angleterre, par Daniel Mytens (1632)
英國國王查理一世Charles Ier d'Angleterre, par Daniel Mytens (1632) © 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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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國王被處死,英國的君主制在此似乎有一段空白。

答:是的,那是一段以克倫威爾為護國公的共和時代,這一段歷史是英國歷史上的過渡與動蕩期。1648年1月30日星期二是預定的國王行刑日,應該說查理一世至死維護他的信念,“國王和人民不是一回事兒,國王可以依自己所願施行統治”。這個信念支撐他面對死刑判決表現出的高貴和尊嚴。在得知刑期已定,他只提出兩個要求,一是見見孩子,二是請倫敦主教朱克森來協助他完成宗教上的需求。在臨近行刑時刻,國王始終保持着一個殉道者的形象,他為了不在寒風中打顫,穿上了兩件襯衣,以免人們以為這顫抖是出於害怕。下午兩點整,查理一世登上斷頭台,兩位劊子手為了隱藏身份都帶上了面罩。把代錶行刑的光明斧擺在顯眼的位置上。一個軍官過去擺弄它,查理一世還開玩笑說,“小心,不要傷了這把可能要傷我的斧子哦”。在最後時刻,國王同主教朱克森對話:“我原本帶着能朽壞的冠冕,現在我要帶上一頂不會朽壞的冠冕了,再沒有人能夠打攪我”。朱克森主教回答說:“你從暫時的冠冕換成了永恆的冠冕,這是好事兒”。據旁觀者記載,隨着斧子一落,目睹此情此景的成千上萬群眾不約而同地全體發出一聲痛苦的呻吟。

問:這種反應,應該是自然的反應。

答:是的。從當時記載看,行刑結束後,圍觀者各自回家,商店繼續開門營業,街市依舊太平,但一個新的時代開始了。當時查理一世的長子查理,也就是復辟後的查理二世逃亡海外,王位空懸,此刻統治國家的是戰勝國王軍隊的首領克倫威爾,他並未稱王,只以護國公的名號實行統治,這時的英國是一個共和國。對克倫威爾的統治,歷史學家歧見紛紜,持否定觀點的丘吉爾認為:“克倫威爾和鐵甲軍的勝利被描繪為議會制度和民主制度對王權和舊時代迷夢的勝利,我們切不可輕信這個觀點。我們無限關心的這場鬥爭,起初建立了權力有限的君主立憲制,最後卻導致了軍事獨裁,一個殘暴、可怕、能量很大的人成為國家主宰”。在休謨看來,克倫威爾粗野、專斷,又有雄才大略,知道國家在此時此刻需要什麼,所以查理一世死後,共和政體初立,克倫威爾敏銳感覺英國人厭倦社會動蕩,他們希望有一個能保證社會運行正常的強勢人物,以便能保護自己的財產和生命安全。所以克倫威爾先以舊制度破壞者的面目出現,隨後又以社會秩序拯救者的面目出現,在他權力達於鼎盛之時,身邊人建議他稱王,建立克倫威爾王朝,但他拒絕了,聲稱:“王冠不過是插在帽子上的一根羽毛”。他只接受護國公的稱號,但他實際上擁有全權,只是這些權力是以憲法為依據的。當時議會為擬定憲法而準備的《請願和建議書》,保證“偉大的天賦的和宗教的自由,思想自由”。克倫威爾認可這一點,他說:“請願書中所提到的內容,必須確保上帝之子享有自由,而這些自由是他們以前從未得到過的。

問:不過,查理一世的王脈似乎並未斷絕。

答:是的。查理一世剛被處死,他的身在歐洲大陸的長子查理立即被歐洲各國王室承認為查理二世,只是此時的英國是共和國,掌權者是克倫威爾。查理二世在歐洲君主的幫助下,也曾回到英國,試圖重登王位,但他東拼西湊起來的軍隊大敗於克倫威爾的鐵甲軍,查理二世本人也是僥倖逃回歐洲大陸。1658年,克倫威爾去世,他的兒子理查德繼護國公之位,但此人優柔寡斷,無法控制局面,結果蒙克將軍率軍進入倫敦,重新召集議會,史稱“自由國會”,這一屆國會同意恢復君主制,讓查理二世重新登基,但他必須同意,今後要在國會權威之下治理英國。所以這次復辟不過是重新肯定了審判他父親的理由,即“國王的權力只能在法律的約束下”。丘吉爾總結說:“歷史的車輪並不像許多人想象的那樣倒轉整整一圈,這次復辟不僅是王政復辟,也是國會的復辟,這是議會史上最偉大的時刻”。

問:可查理二世要報複審判他父親的人。

答:歷史真是無情,審判查理一世奠定以法治國基礎的庫克等人竟然做了犧牲品。查理二世開始搜尋他心目中的弒君者時,布拉德肖和克倫威爾已經去世,只有庫克當時在愛爾蘭高等法院擔任法官。有人勸他逃亡海外,他拒絕了。1660年2月,庫克在都柏林被捕,6月18日被關入倫敦塔。面對厄運,庫克表現得英勇而平靜。他給朋友寫信說:“我所投身的是一項偉大的事業,這是一項為爭取我們作為人類與基督徒所應享有的自由的、神聖正義的事業”。但是,當復辟的保皇黨人在中央刑事法庭提起控訴後,庫克仍然盡一切可能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羅伯遜指出,他抓住的原則就是,“一名出庭律師有責任接手任何他能代理的案件,但不能因為當事人的緣故而受罰,這就是後世律師行業的金科玉律,人稱”計程車原則“。它保證律師可以接受任何案件為任何人辯護,哪怕此人是萬惡不赦的惡棍,它都要保護被告人的法律權力。庫克堅持專業的法律工作不摻雜任何個人考慮,哪怕一宗案件會給律師帶來生命危險。庫克申辯說:“我不是主事者,只是一個奉命行事的律師,陛下遭到囚禁,這不是我造成的。我遵照指令對其進行審判,通過審判他可能被宣告無罪並獲得釋放”。

問:依照法律,國王也同樣可能被判有罪。

答:是的。所以審判查理一世彰顯的就是“依法”兩字,國王站在被告席上就是被告,結果是無罪釋放還是有罪處死,都依從法律和證據。所以庫克向法庭說明的原則是律師的職業原則:“如果給予適當的報酬,律師的職責就是接受案件,儘力為委託人辯護,不考慮這會給自身安危與榮辱帶來什麼影響”。但是主持審判庫克的大法官布里奇曼卻不這樣看,他當庭宣稱:“我必須告訴你們這條樸素的真理,任何權威不論是全體人民抑或人民代表,都不得凌駕於國王之上。任何人類法律都無法超越王權”。在這種王權大於法律的思想指導下,庫克的結局就只能是做一名獻身法律的殉道者。最後判決說:“庫克,你將被倒拖着赴死刑地,處以絞刑。在還未咽氣時,砍下頭,割掉器官,取出內臟。如果還未死亡,將忍受烈焰燒烤,五馬分屍,你的殘肢將任由國王處置”。這個判決是英國法律史上的恥辱,而庫克則以法律衛士的英名永垂不朽。英國人民永遠紀念他。他所堅持的原則:“法律高於權勢”“律師依法行使職權不可入罪”已成為文明社會恪守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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