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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制度的故鄉英國 關於1640年英國革命---誅殺暴君之二 國會覺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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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在英國憲政民主制度中,國會是最重要的構成要素。有國會,統治的權力就有限制。所以建立憲政制度的過程,始終伴隨着國會與國王的鬥爭。1640年英國革命就是這個鬥爭的高峰,隨後,英國的憲政建設雖還有起伏,但道路已經開通。

英國國王查理一世Charles Ier d'Angleterre, par Daniel Mytens (1632)
英國國王查理一世Charles Ier d'Angleterre, par Daniel Mytens (1632) © 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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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英國國會的歷史是一個有意義的題目。

答:當然,所以今天我想花一點時間來介紹一下英國國會的產生和發展的歷史。在英國立國之初,統治國家的權力基本上由國王獨享,因為那是一個馬上得天下的時代。但是宗教的力量越來越起作用,以武力征服取得統治權的軍事首領,需要一種政治上的認可,證明他統治的合法性。在盎格魯-撒克遜人草創英格蘭國家時,政治認可是通過宗教認可來實現的。因為基督教會是當時唯一有組織、有信條的力量。通過他們的認可,世俗的君王的合法性有了神性,像法蘭克人的國王克洛維,就是在蘭斯大教堂舉行塗油禮,使自己成為具有正當性的統治者。於是,教會組織系統中的主教、教區負責人,就成了國王施政所需要依靠的人。由此出現了賢人會議(witnagemont),英語大詞典把這個詞稱為“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議會”,其實稱它為“賢人會議”更貼切,因為它就是國王有事兒需要找人商量的時候,找來的一個精英小團體。參加的人有主教、郡守、國王信任的騎士和重要的貴族成員。但這個賢人會議沒有立法權,而且其人選由國王任命,也沒有開會的固定時間,它對國王的約束是相當有限的。當遇到一個強勢國王時,賢人會議幾乎就言聽計從了。而且國王利用分封貴族,任免教職人員的權力,幾乎可以控制賢人會議。

問:威廉一世征服英國之後,似乎把諾曼王朝的制度一起帶到了英國。

答:是的。因為諾曼王朝實行的是成熟的中央集權制,所以他在英格蘭站穩腳跟後,立即把賢人會議改成大評議會(Great conceil)。參加這個會議的人,都是他分封的大領主、貴族、皇親國戚。據《英格蘭憲政史》的作者梅特蘭說,1254年到1265年之間,Parliamentum這個詞開始使用,取代了以前用的那個詞Colloqueum,這個拉丁詞的原意是談話。這也可以看出,議會的功能就是商量事兒。Parliamentum這個法文詞也是談話的意思。梅特蘭說,“正是在這一期間,Parliamentum一詞開始逐漸使用,從約翰王那裡強行獲得大憲章的那個會議,此時也被回溯性地稱為藍尼米德議會Parliamentum Runimede”。這說明議會這個機構就是社會同國王討價還價的地方。國王的對立面是經常變化的,早先是貴族,後來是社會各等級代表,直到1295年,這個名稱才被正式用於現在意義上的,由社會各階層代表組成的議會。它具有立法權,並對國王的行為進行監督。1295年,愛德華一世召集了由三個等級,即貴族、教士、平民共同參加的會議,史稱“模範國會”(Complete and model parliament),民國時候把這個詞翻作巴力門。

問:那為什麼國會又分成上下兩院呢?

答:因為社會各等級利益訴求不同,城市貧民和小貴族、無產業的騎士基本利益相近,而貴族和大土地所有者、教會高級成員利益相近。這樣,議會的任何討論都很難形成一致意見,徒費時間。於是,議會分裂成貴族及上層人士組成的貴族院,也就是上院,貧民、小貴族、無地產的騎士組成平民院,稱為下院。這個區分是有好處的。下院代表性廣泛,所以難免有偏激的議案,上院學識較高,持論穩重,可以撥亂反正。所以英國國會上院同時又是英國最高上訴法院。在伊麗莎白一世統治時期,國會議員就敢於向女王挑戰。要知道,這位童貞女王可是具有不容挑戰的權威。但是由於王室權貴任意頒發專利權,並從收益人那裡獲取回扣,這無形中增加了民眾的負擔。在一次下議院辯論時,一位議員高聲朗誦他手裡的專利名單,從制鐵業到製造沙丁魚的方法,真是五花八門。議員們憤怒了,有一位當場高喊,“有沒有如何烤麵包的專利權”?伊麗莎白女王為了平息國會的憤怒,立即下令取消了多項專利權,她對下議院發表演說,“上帝置我於萬人之上,我實感榮幸,但我能依靠你們的愛戴治理國家,則是最大的榮幸”。這位至高無上的君主,也要照顧國會的意見,可見國會在英國政治結構中的份量。

問:可是詹姆斯一世對國會可不客氣。

答:是這個情況。詹姆斯一世是蘇格蘭女王瑪麗·斯圖亞特的兒子,當時的蘇格蘭完全沒有英格蘭自大憲章以來的法制傳統,他對什麼是法律、君主與國會的關係是什麼,一無所知。比如,大憲章的原則是,“國王只能根據人民贊同的法律實行統治,不應該把人民不贊成的東西強加給他們”。但詹姆斯接受的是君權神授、君王絕對權力這一套觀念,所以他繼位後召開的第一屆國會,就提出國王特權的問題。丘吉爾記述了國會的反應,“下議院起草了一份措辭恭敬而語氣堅定的奏摺,提醒國王說,他們的權利包括選舉自由、言論自由以及在國會開會期間免遭逮捕的權利。他們在奏摺中還抗辯說,國王的特權可以輕易地與日俱增,而臣民的權利多半是長期原封不動,而人民在他們比較了解的問題上發出呼聲,是上帝的旨意”。我們可以看出下院的回答已經認為他們是人民的代表。依據英國的憲政原則,國會是管錢的。詹姆斯一世從蘇格蘭的窮鄉僻壤跑到當時最發達的城市倫敦登基,又一身兼兩個王國的國王,有點兒一夜暴富的感覺。所以他花錢大手大腳。可每當有財務上需要的時候,他又不得不找國會,而國會認為,國王自己的領地和特畫給國王的海關稅收,已足夠國王自用,不能再向國會要錢。結果,國王和國會的關係急劇惡化。除了要錢,詹姆斯一世不召集國會開會。

問:這不等於廢除了國會的功能嗎?

答:當然。時任大法官的培根,就是那位宣揚“知識就是力量”的哲學家,在權勢面前卑躬屈膝,一味迎合國王,說國王的專制統治是有充分理由的。這個人人品很差,貪權貪利,後來因為受賄罪而受到了懲罰。而與培根持相反意見的,就是上次我們提到的科克大律師,他堅稱,當國王與國會發生衝突時,應當由法官依據英國習慣法來裁決,法庭有權審查國王和國會的法令是否合法。這就是憲政制度中最重要的一條原則,司法審查。沒有這一條,法律就是不可靠的。可詹姆斯一世認為,法官可以在國王和國會衝突中充當仲裁人,但法官的地位和國王任命的其他官員一樣,必須聽從國王的指揮。培根很無恥地宣稱,法官應該做“國王指揮的雄獅”,但科克及當時國會的一批議員,卻堅持認為法律不能任人杜撰,也不可更改,因為它是英國人千百年來積累下來的東西。我們只需發現它,解釋它,依據它來判定正義與非正義,有罪無罪,公正與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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