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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 利維坦的分析家 國家權力—怪獸利維坦之四 主權探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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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霍布斯論述了主權的起源,它存在的必要條件和它至高無上的地位。隨後,他詳細規定了主權的功能,這些功能是一個國家運轉所必需的。

英國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
英國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 © 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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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霍布斯相信主權的產生是個體自由選擇的結果嗎?

答:從原初的意義上是如此,但這裡有一個霍布斯區別與其他主權說的重要特徵,那就是主權是與共同權力同時創立的,也就是說,自然狀態下的人,要先做到彼此讓渡權利,結成契約,此刻他們尚不是臣民,只是授權人。而主權者,是在授權人授權形成共同權力之後才得以產生。美國政治學家梅里亞姆指出,“最高權力只是隨着其承權人,即政府人gouvemental person的創立才會形成。主權及其臣民是同時創造出來的,主權不是人民賦予或讓渡的,因為除非創立主權,否則他們尚非人民,換言之,人民從未擁有過最高權力,因而也無權對其進行處置”。這一點很重要,它鮮明地標誌着霍布斯的主權論和後世盧梭的人民主權論的根本區別。博丹的主權論和霍布斯的主權論,區別也在這裡。博丹直接援引羅馬法,“人民已將全部權力讓渡給了皇帝”。這就表明主權原在人民手中,而君主之成為主權者,是人民讓渡的結果。而霍布斯卻認為,人民只是彼此讓渡權利,在這個過程結束之後,才形成共同權力,才有國家、主權和君王這個主權者。這就從根本上奠定了君主專制的基礎。正像我們在前面說的,人們彼此自由地讓渡權利而放棄了自由,也就在這個意義上,你的問題才得到了解決。

問:看來這個區別非常重要。

答:是的。它決定了主權在君,還是主權在民的大問題。既然霍布斯堅定地認為主權在君,那麼決定和平與戰爭的問題,就是君主的主要責任,他同時擁有採取何種手段的裁量權。為此,霍布斯提出主權的第六項權力,言論審查權。在我看來,這是霍布斯主權論中最糟糕的一項規定,同時又是專制制度最實用的一項規定。如果說專制暴君在其他權力上還可能有松有緊,但在限制言論自由上,卻從未有一絲閃失。霍布斯認為,“決定哪些學說和意見有害和平,哪些有利於和平,決定對人民大眾講話時,什麼人在什麼情況和什麼程度內應受到信任,以及決定在一切書籍出版前,其中的學說應當由誰來審查,都屬於主權範圍”。問題在於,主權者憑什麼來判定一種言論,一個觀念之對錯呢?如果君主決定發動戰爭,破壞和平,反戰的言論就是有利於和平的。但它和君主的決定相衝突,此時禁止這種言論就是保護罪行。霍布斯之所以把這項思想言論管制權劃入主權範圍是因為他知道,“人們行動來自意見,為了他們的和平與協調起見,良好地管理人們的意見就是良好地管理人們的行為”。可恰恰是主權者在管理人們的意見時,必定會把這個管理變成控制和扼殺,從而使尋找一切真理的行為成為罪過。霍布斯並不否認在學問上應該尊重真理,但他擔心各種學說傳播與流行會妨礙真理。可我們要問的是,各種學說的流行和不加阻礙的討論,不正是探索真理的唯一方法嗎?把言論審查權交給唯一主權者——君王,是讓君王擁有任意剝奪社會自由的合法手段。

問:他這裡談的是當時激烈的教義之爭吧?

答:是的。我們應該知道,霍布斯所談的這種學說引起紛爭的情況,在他那個時代是一個事實。那就是因為宗教學說的爭執而引發的宗教戰爭。法國宗教戰爭引起的內亂讓霍布斯記憶猶新,他說,“人們被不負責任地統治到如此程度,以至敢於用武力保衛或介紹一種學說,這使他們處於戰爭狀態中”。為了避免這種情況,他認為,“主權者有權審定意見和學說,或任命審定人,把這事兒當成和平所必須的事兒,來防止糾紛和內戰”。不過,他的這套說法,後來完全成為專制主義者控制言論與思想自由的辯詞。主權的第七項權力非常重要,即確定所有權,“即訂立規章,使每個人都知道,哪些財務是他所能享有的,哪些行為是他所能做的,其他任何臣民不得妨礙。這些有關我的、你的(即私有財產權)以及臣民行為中的善惡、合法與非法的規章,便是市民法”。霍布斯在這裡談的是國家民法,屬於私法範圍。這表明在他心目中,國家主權的代表君主有權決定財產制度。這個要求他表述得非常簡略,但明確地指出,主權者要立法來保障財產權不受侵犯。所以,主權的第八項權力就是司法權,“這就是聽審並裁決一切,有關世俗法與自然法,以及有關事實的爭執的權力”。在霍布斯看來,確立財產權的法律訂立之後,若沒有裁決權,那麼每一個人都會運用自己的力量來捍衛自己的權利。這將使社會處在戰爭狀態,而這是建立國家主權所要克服的。第九項主權是戰爭權,它包括宣戰、媾和、徵兵的權力,也包括籌措軍費,實施動員的權力。他特彆強調,軍隊的指揮權屬於主權者所有,“軍隊的將軍不論由誰當,最高統帥始終是主權者”。

問:那顯然建立國家行政機構的權力,也是主權啦?

答:對,這是主權者的第十項權力。霍布斯要求,“平時和戰時,一切參議院、大臣、地方長官和官吏的甄選權,也屬於主權範圍”。第十一項權力是賞罰權,國家建立榮勳制度,頒發各級榮銜,使國家獎懲明確,以避免因賞罰不公而引起爭端。可以說,霍布斯把一個主權國家和主權者的各項關鍵權力都羅列全了。他認為,以上各項權力是萬不可缺失的。不可分割、不可轉讓。他說,“這種分割是‘國分則國將不國’的分割”。在這一點上,他完全繼承博丹的主權思想,雖然他並沒有舉證博丹的主權論來支持他的學說。不過,霍布斯反覆強調,全體臣民的人格,已由主權者承擔了,所以,“全體的權力和主權者的權力是同一回事兒”。但是他卻把最高的榮位歸於主權者,也就是歸於君王。他說,“因為榮爵源於主權,勳爵、伯爵、公爵和王公等身份都是由他封的,正如同僕人在主人面前一律平等而沒有任何榮位、等差存在一樣,臣民在主權者面前也是這樣。不在主權者面前時,他們有些人較為顯要,有些則較差,在主權者面前,他們就像眾星在太陽光之下一樣,不那麼光芒奪目了”。

問:這樣看起來,似乎臣民授權之後,就再無存在感了。

答:霍布斯也看到了這一點,不過他辯解說,君主制下人們可能受一個人激情的擺布,民主制下的人們,可能受一群人擺布,“其實,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權力,只要完整到足以保障臣民,便全都是一樣的”。因為一種政府帶給臣民的不利,和國家內戰帶來的慘狀相比,就是小巫見大巫了。有法律約束,有君主強制,國家或可平安,百姓尚可苟活,這要強於回到叢林法則的野蠻時代。這就像中國人愛說的,“寧做太平犬,不做亂世人”。不過霍布斯的這段託詞是站不住腳的。一個成熟的民主制度,可以保證國家正常運行,人民安居樂業,同時享有人最重要的價值,自由和尊嚴。只是霍布斯面對的時代場景,沒給他提供一個有力的反證,內戰時的英國,恰處在一個轉型時代。霍布斯選擇君主專制的主權形式來實現他國泰民安的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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