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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 利維坦的分析家 : 國家權力--怪獸利維坦之二 共同權力的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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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自然狀態下的人是沒有安全感的,因為那是處在一種每個人對每個人的戰爭狀態,但人並不是為死亡而存在,相反他們是為享受生命的歡欣而存在。對死亡的恐懼,催生人的自然理性,尋找正義來保護人類個體,是人類自我保存的渴望喚醒對共同權力的需求。他們需要共同權力來主持正義,正義由律法來保障。

英國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
英國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 © 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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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看來人類在自然狀態下是無法享有生命安全的。

答:這既是一個邏輯推論,也是一個歷史事實。遠古的情景不可查證,但現實社會的實際運行已經提供了證明。一個社會的正常生活,百姓安居樂業,產業蓬勃發展的前提是人有安全感。而社會正義是社會安全必不可少的保障。霍布斯政治理論的一個核心觀念就是正義源於社會中所有人都有對非正常死亡的畏懼。因而要避免無端的攻擊戰爭所造成的殘殺。霍布斯說,“在自然狀態,何謂正義?何謂非正義?是根據行動來評價,而不是根據行動者的意圖和良知來評價。迫於必然的行動,出於和平努力的行動,為了保存我們自己而採取的行動,都是正義的行動“。但問題出來了,誰來評定正義與非正義?誰來保證正義得以施行而非正義得到抑制?霍布斯的回答是,正義只有在契約受到尊重的時候才出現。羅賓·邦斯在《托馬斯·霍布斯:國家與自由》一書中指出,“隨着立約和承認必須遵守信約,才有可能第一次談論正義和不義。在自然狀態下,每個人都具有對每一事物的權利,所以沒有什麼能夠是不義的”。只要有契約就必然有仲裁,否則契約就仍可能是一紙空文。而且這個仲裁者必須強大有力,它是一個可以實行強制執行的權威。如果這個仲裁者是公正的,它就是正義的保證。

問:顯然這個仲裁者就是國家權力。

答:是的。但是霍布斯絕不是權力拜物教者。因為他給國家權力合法性一個根本性的限制,那就是這個權力的施行,需要得到被統治者的同意。我們來看看霍布斯的國家起源說,“如果要建立這樣一種能抵制外來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權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過自己的辛勞和土地的豐產為生,並生活得很滿意,那就只有一條路,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託付給某一個人,或一個能通過大多數的意見把大家的意志化為一個意志的多人組成的集體,全體真正統一於唯一人格之中,這個人格是大家相互訂立信約而形成的。像這樣統一在一個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稱為國家。在拉丁文中,稱為城邦(civitas)。這就是偉大的利維坦的誕生。國家的本質就在於它身上,用一個定義來說,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訂立信約,每個人都對他的行為授權,以便使它能按其認為有利於大家的和平與共同防衛的方式,運用全體的力量和手段的一個人格”。但是,我們憑什麼把個人的權力和力量交給那個單一人格?這個過程是怎樣實現的?霍布斯認為,人們的這個行為是依照自然律的,這個自然律和我們曾經講過的自然用的是同樣的詞,但詞序不一樣。通常我們所說的自然法,是natural law, 而霍布斯則用law of nature。他對這個概念的用法和傳統自然法不同。《列維坦》一書的中文版,把這個概念譯為自然律,以示區別。這是很聰明的做法。德國研究自然法的學者海因里希·羅門,準確指出了霍布斯改造自然法學說的目的。他說,“人們公認霍布斯構想其自然法學說的目的是破壞獨立的教會法。他 的目標是讓後者屈從與並將其整合進由君主所體現的、那全能的、唯一的國家人格的自然法”。

問:每個人都把自己的權力和力量交給那個國家人格。是不是意味着不再有個人自由?

答:在這個問題上,霍布斯的想法非常複雜。首先,他承認個人的自然權力就是自由。也就是說人是生來自由的。這一點他講得很明確,“自然權力就是每一個人按照自己所願意的方式,運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這種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斷和理性認為最適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這就是說,在霍布斯看來,每個人交出自己的權力,甘願受某一單獨人格統治,是個人的自由選擇,而不是強迫的結果。可仔細讀他的著作,你會發現這個個人天生的自由權力並不是絕對的,它受到外在必然性的強迫,那就是死亡的威脅。所以為了實現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就必須自由地把這自由交出去,交給一個單獨人格,形成一個強大的共同權力,使個體在這個共同權力中保全自己。現在我們知道,這個共同權力就是國家權力,它的代表就是君主,結果,迫於外在威脅,我們主動地自由地交出了自己的自由,讓它受國家權力或君主權力的擺布。其次,這種自願交出自由的行為,是由自然律所規定的,是一種必然行為。霍布斯所謂的自然律是人的自然理性所發現的一般法則。這條法則,“禁止人們去做損毀自己的生命或剝奪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並禁止人們不去做自己認為最有利於生命保全的事情”。霍布斯的意思是說,人和動物是不同的。動物只有生存本能,而人卻除了生存本能(霍布斯把人的這種生存本能稱為自然慾望)之外,還有思考能力。他能思考怎樣趨利避害,保全自己的生命,這是人的自然理性的功能。

問:這種區別是很清楚的,動物除了逃跑之外,不會考慮其他的生命安全措施。

答:是的。霍布斯隨後作了重要的說明,“談論這一問題的人,往往把權與律混為一談。但應當加以區別,因為權在於做或者不做的自由,而律則決定並約束人們採取其中之一。所以,律與權的區別,就像義務與自由的區別一樣。兩者在同一事物中是不相一致的。霍布斯的自然律law of nature,意味着這是不容討價還價的律法,人必須遵守。而權力power則是人的主動行為,是可以自由選擇用與不用的。隨後霍布斯就提出第一自然律,“每一個人只要有獲得和平的希望時,就應當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時,他就可以尋求並利用戰爭的一切有利條件”。他自己解釋說,“這條法則的第一部分,包含着第一同時也是基本的自然律——尋求和平、信守和平。第二部分則是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的概括——利用一切可能的辦法,來保衛我們自己”。這第一自然律可以稱為自保原則,也就是說沒有和平的安全保障,誰也不能好好活着。若一個人的生命不能好好度過,則是最大的惡。所以他認為,“最大的和至高無上的邪惡,不是死亡本身,而是遭受極度痛苦折磨中的死亡,是暴力造成的橫死”。這人間第一自然律告訴世人,那些挑起戰爭的人,不管是希特勒、斯大林、金日成還是普京、哈馬斯,都是邪惡的極致。我們觀察當今世界上的一切流血衝突時,絕不能對交戰雙方都給予指責,更不能袒護髮動戰爭的一方,因為發動戰爭的人違反了人間第一自然律。他們追求的是破壞和平、剝奪他人生命這樣的邪惡目的,所有站在侵略者一方,明裡暗裡幫助侵略者的人,自身必是邪惡之人。他們如同《聖經》中所記載的索多瑪城中那些圍攻羅德家的幫兇,會遭到硫磺之火的毀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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