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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社會

香港天主教挑戰教育條例敗訴 但續辦學校

聲言捍衛教會辦學理念和自主權而就「校本條例」提出訴訟的香港天主教區敗訴,終審法院駁回教區的上訴,指條例未有違反或削弱作為香港小憲法的《基本法》賦予港人的宗教自由。曾揚言敗訴會停辦學校的天主教區改變立場,強調不會放棄辦學權。使一場教育危機不致爆發。

香港終審法院
香港終審法院 網絡圖片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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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不少學校由宗教團體主辦、政府資助,當中以天主教和基督教最多,教會可按其信仰和宗旨辦學,但政府2004年通過《教育修訂條例》,規定全港中小學實施條例中的「校本條例」,要求學校必須在2010年前成立向政府註冊的法團校董會,並加入由選舉產生的家長、教師及校友代表,而辦學團體的代表,則要減至占校董會總人數的6成。

開辦287間中小學的天主教會認為,有關條例架空辦學團體的權力,並容易讓「有心人」滲透,而開辦約50間學校的聖公會和循道衛理教會亦與天主教一樣,反對「校本條例」,並拒絕按條例規定成立法團校董會。

纏訟六年,終審法院13日一致裁定,條例沒有違反基本法賦予的辦學自由,亦沒有削弱辦學團體的宗教自由。裁決指出,落實校本條例後,教會仍可在校內訂定宗教規矩和舉辦宗教活動,其安全性不受影響,亦不會受人攻擊。至於辦學團體過往可以全權委任校董會成員,法庭認為,這權力並非《基本法》保障的權利,落實校本條例後,教區仍可自由地提名大部分的法團校董會成員,以維持辦學理念。

對於終審法院裁定香港天主教區敗訴,香港教區主教湯漢表示遺憾,但由於教會曾承諾辦學的責任,一定會竭盡所能,繼續社會責任。現時未知教區學校會否成立法團校董會,須與教區研究,強調會守法。

香港天主教區同時發表聲明,重申認同校本管理和校政民主化,但成立法團校董會與民主開放管治沒有必然關係。此外,法團校董會使學校在法律及體制上脫離辦學團體,不單令辦學團體有責無權,亦令教育理念及辦學宗旨難以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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