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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 利維坦的分析家:國家權力—怪獸利維坦之四:主權探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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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出於個體對生命安全的迫切需要,人們讓渡各自不加限制的權力,形成共同權力。共同權力採取以契約為紐帶的國家形式。國家的誕生即是主權的誕生。主權的特性就是至高無上,不可分割,絕對且永久。霍布斯的國家主權學說由一套完整的主權學說支撐,影響深遠。

英國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
英國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 © 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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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霍布斯的自然律學說,似乎已經提出國家主權的產生是自然律的必然結果。

答:第一自然律強調個體為保全生命,尋求和平的必然性。同時也強調,為保全生命而反抗的權利是不可讓渡的。但是,無論是保衛和平還是反抗侵略,這都不是個體行為,而是一個族群的行為。像歷史上的法蘭克人,盎格魯-撒克遜人,維京人,當這些族群聚集起來行動時,無論保衛自己或入侵他人,都是一個集體行為。依霍布斯的說法,族群得以聚集,那必然是個體已經彼此讓渡了權力,達成了契約。這些族群的首領執掌者共同權力,它們具備了國家形態,擁有疆域並推舉了領袖,這就擁有了主權。霍布斯說,“現在的城邦和王國,不過是大型的氏族而已”。霍布斯所描繪的主權被羅賓·邦斯總結為審判、懲罰和獎賞的權力,召集軍隊、宣戰和媾和的權力,制定法律的權力,確定官方的宗教教義和科學學說的權力,沒收和分配財產的權力,任命和罷免大臣和其他官員的權力,以及判斷什麼對於臣民的和平與防衛而言至關重要的權力。所有這些行為,都由一個統一人格來施行。霍布斯認為,“這就等於是說,指定一個人或一個由多人組成的集體來代表他們的人格,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從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斷服從於他的判斷”。他斷言,“承當這一人格的人,就稱為主權者,並被說成是具有主權,其餘的每一個人都是他的臣民”。

問:霍布斯說的主權者是一個具體的人嗎?

答:是的。他用的字是a person,這是指有特定人格的人,在君主制國家,這個主權者就是君王本身。霍布斯接着分析取得主權的方式,其一是憑藉自然之力,也就是通過繼承或者征服,霍布斯稱之為“以力取得的國家”。其二是通過人們相互達成協議,自願服從一個人或一個集體,霍布斯稱這類國家是“政治國家”,或按約建立的國家。霍布斯重點討論按約建立的國家,他對此有幾個重要的觀點。首先,既然這國家是按約建立的,那麼依照自然律守信的原則,“一個君王的臣民,不得君主允許,便不能拋棄君主政體,返回烏合之眾的混亂狀態,也不能將他們自己的人格從承當者身上轉移到另一個人或另一個集體之上”。這就是說,既然已經訂立信約,遵奉主權者,便必須守約不得改變,否則即是不義。而且,如果有人違約而遭懲罰,殺頭或者流放,那也是你自己行為所導致。因為你既然已經授權,那麼承權人的一切行動就是你的行動。霍布斯的這個說法,為絕對君權專制提供了一個邏輯起點,後世的一些暴政統治,幾乎照搬這個邏輯。比如,“人民選擇了黨,所以黨做什麼都是合理的,都是為人民服務”,這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其次,主權者擁有的權力,是因全體之間彼此訂立了信約而擁有的,而不是和某一部分人,某幾個人訂立的信約。所以這個主權是普遍的,“其原因是這行為是代表每一個人的人格,並根據他們每一個人的權利作出的”。若破壞這一信約,則每個人就又恢復運用自己的力量保護自己,則又會天下大亂。因此,“信約本身只是空洞的言辭,除開從公眾的武力中得到的力量以外,就沒有任何力量來約束、遏制、強制或保護任何人”。所以主權者擁有強制權,擁有武力,這武力是授權者集體的力量。所以原則上,國家的武裝力量只能是全體國民的。

問:霍布斯為了論述君主的絕對主權,真是煞費苦心。

答:這還不算完,他進一步認為,在宣布了一個主權者之後,任何異議都是不允許的。他說,“由於多數人以彼此同意的意見,宣布了一個主權者,原先持異議的人,這時便必須同意其餘人的意見,也就是說,他必須心甘情願聲明,承認這個主權者所做的一切行為,否則其他的人就有正當的理由殺掉他”。這樣,共同權力掌控之下的契約社會不允許分裂,主權才可能保持完整,否則一個契約團體之內紛爭不斷,主權者的意志便無法貫徹。第四,他論證說,主權者的裁斷權是所有人授予的,因此主權者所做的任何事情,都不可能對臣民構成侵害。所以授權人沒有理由控告主權者不義,因為,霍布斯認為,“像這樣按約建立國家之後,每一個人都是主權者行為的授權人,因此抱怨主權者進行侵害的人就是抱怨自己所授權的事情。於是,便不能控告別人,而只能控告自己”。他下結論說,“處死一個主權者,或臣民以任何方式對主權者加以懲罰,都是不義的。那就是由於自己所做的事情去懲罰別人了”。很明顯,這一整套關於主權者不可冒犯的論述,表達了霍布斯對處死查理一世的不滿。在他生命的最後歲月中,他寫了《比希莫特》這部書,討論英國內戰,批評處死國王的行為。在書中他斷言,“法律站到了罪惡的一邊”。

問:看來,霍布斯心目中的主權者,永遠是一位擁有無限權力的君主。

答:是的。雖然他也談到由一群人擁有主權,但他主要關注君主。這位君主因所有人彼此訂立了契約,而稱為被授權的唯一人格。對這個主權者,臣民必須無條件服從。他反覆強調,君主的主權是你們自由簽訂契約所授予的,所以你們的任何反抗都是反抗自己,這是不合理的。霍布斯的理由是,雖然從表面上看,一位君主作為主權者,擁有幾乎一切權力,但他卻時刻面臨著臣民所不會遇見的危險,擔負著臣民所不必承擔的責任。他是主權者,他的國家所面臨的一切問題,都是他應該解決和負責的。統治的過程必然是麻煩叢生的過程,特別是一個國家處在世界當中,相對於外國那仍是處在一個叢林時代,其他國家對他而言,仍要求不受限制的一切權利。所以君主實際上出於群狼環伺的危險中,所以已經結成契約關係的社會中的每個人,都要信守約定,服從主權者,這是他們自身安全的保障。我們從霍布斯的生活經歷中可以看到,他曾與一些君王打過交道,那位最終登上英格蘭王位的詹姆斯一世,就曾發表過這樣的言論,“君主制國家是世上最偉大的東西,國王不僅是上帝的代理人,身居神聖的寶座,而且上帝也把他稱作神。因為他們在世上的作為,有似神聖權力。你可以想想上帝的特徵,你會發現它多麼像一位人君”。我們可以看出來,霍布斯對君主的看法,與這位真正的君主很一致,所以霍布斯的國家學說和主權學說的結論是,君主制國家乃是最好的國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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