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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制度的故鄉英國 關於1640年英國革命——誅殺暴君之三 憲政原則神聖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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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英國的憲政原則有一個經歷漫長歷史,逐漸自然成長的過程,所以它根基深厚。當查理一世試圖忽視這些原則,以言而無信的方式同國會打交道時,國王與國會的衝突就轉化為憲政衝突。它事涉國本,必須決出勝負。

英國國王查理一世Charles Ier d'Angleterre, par Daniel Mytens (1632)
英國國王查理一世Charles Ier d'Angleterre, par Daniel Mytens (1632) © 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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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斯圖亞特王朝的開國君主,似乎對英格蘭憲政傳統認知不深。

答:是的。這和斯圖亞特王朝是從蘇格蘭王國入主英格蘭王國有關,而英格蘭的憲政傳統有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可以說是根深葉茂。這個特點非常重要。麥考萊有一段話,精闢總結了英格蘭憲政原則之所以會成為其他國家憲政制度的樣板的原因。他說,英格蘭“過去六百年的重大憲制變革是逐漸發展的結果,而非毀滅和重建的結果。我國目前欣欣向榮的憲制,發源於五百年前,猶如幼苗長成大樹,孩子長大成人,變化雖大,但主要部分從未革故鼎新。其他社會擁有更規範的成文憲法,但無一成功地統一了革命與慣例,進步與穩定,青春少壯的精神活力與無從追憶的古老遺跡”。他進一步指出,“從國會與斯特亞特王朝的長期鬥爭開始,直到斯圖亞特的主張不再可畏,實際上最重要的問題莫過於,該王室的統治是否符合王國的古老憲制”。而恰在此刻,下院由現已專任議員的前大法官科克領頭,起早了《權利請願書》,麥考萊將之稱為“蘇格蘭自由的第二份大憲章”。這份請願書以明確強硬的口氣,重申英格蘭自《大憲章》以來的憲政傳統和人民權利。它要求國王永遠不可未經國會允許而徵稅,永遠不可未經法律程序而審訊、監禁任何人,永遠不可以軍法審判國民。請願書要求國王鄭重承認這些王國法律原有的國民權利與自由。

問:此時的國王查理一世是堅信君權神授的。

答:是的。更要命的是,他完全不把已經簽署的《權利請願書》當回事兒。他對國會不守承諾的重要原因是他不認為治理國家是國王和國會共同的責任,國會不過是些烏合之眾推舉的代表,而君王卻是天選之人。麥考萊指出,“人們有理由相信,他的背信不僅有憲法和習慣的理由,還有教義的理由。他最尊重的神學家教育他,國王和臣民之間不存在真正的契約,國王即使願意也無法放棄專制權力,他作出的每一項承諾都暗示,如果事出無奈,承諾可以破壞。何謂事出無奈?只有他能判斷”。在這種信條指導下,查理一世施行了一系列蔑視國會,自作主張,任意踐踏國民憲法權利的措施,以至麥考萊認為,“許多英國國王偶爾違反憲法,但從來沒有人系統地毀法,剝奪國會的權力,自為專制君主。顯然查理的目標正是這樣”。

問:那麼查理一世究竟採取了什麼措施呢?

答:首先,他不情願地批准了《權利請願書》之後,就解散了國會。自1629年3月至1640年4月,國會中斷達十一年。這是個人獨裁的開始,英國憲政體制面臨全面瓦解的危險。其次,他隨意處置所有非議政府的人,不準人們通過法律尋求救濟。其三,他建立了一支常備軍,作為他個人實行統治的工具,其四,他開始收取造船稅,從前這種費用只在戰時徵收,並且只涉及沿海岸線的居民。而現在,他為了和西班牙作戰,便對全英格蘭一體徵收。其五,他強令蘇格蘭人接受英格蘭人實行的宗教儀式。其六,為了推行上述倒行逆施的政策,他放任官員對違法者施行體罰,酷刑遍布國中。1640年春天,查理一世眼見國內群情激憤,不得已在國會停擺十一年後重新召集國會。但議員們並不順從他的一意孤行。在國會抗議國王的違憲弊端,查理一世竟然一怒之下,又解散國會,使這屆國會僅有幾個月的壽命,史稱“短命國會”。此刻,生性自由的蘇格蘭人舉兵反抗,查理無奈,只得再次召集國會。這屆國會自1640年9月起,直至1660年3月止,史稱“長期國會”。可以說,這屆國會的主要任務,就是力抗國王專權的企圖,捍衛英格蘭的憲政體制。麥考萊宣稱,“國民自由面臨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政府的反對派開始對國家的命運感到絕望”。這時,許多英國人開始移居北美殖民地。麥考萊描述了暴政之下,熱愛自由的人們背井離鄉的情景,“許多人將美洲的荒野視為唯一的避難所,他們只有在那裡才能享有世俗和宗教的自由。果敢的清教徒為數寥寥無幾,為了他們的宗教,既不畏懼怒海的狂濤,也不畏懼荒野的艱辛”。

問:看來逃離暴政,是古往今來熱愛自由的人的選擇之一。

答:是的。如果你看到一個前不久還吸引人回歸的國度,突然出現大批人設法逃離,你就可以斷定,暴政已重回這個國家。本來召集新國會之後,查理一世有可能和國會和解,讓英國重回憲政傳統,因為查理已向下議院的首領皮姆讓步,簽署了《三年法案》。這個法案規定,國會必須三年召集一次,甚至可以撇開國王,自己召集國會。並且廢除了國王未經國會授權而加的稅,取消了星庭法院和宗教法院。《權利請願書》中重申的國民權利再次得到肯定。可議會首領皮姆卻出於保證憲政制度不被國王勢力侵蝕的目的,堅持以《特別抗議書》的形式,鞏固國會取得的成績,要求國會有行使權力的更大自由。國會因此分裂成保皇派和激進派。前者就是托利黨(Tory,原意為亡命徒)的前身,後者則被稱為輝格黨(Whig,原意為趕牛的鄉巴佬)的前身。在這場王權與國會權的鬥爭中,查理一世再一次暴露出他內心對憲政制度的蔑視。1642年1月4日,查理親率四百親兵,衝入國會捉拿皮姆等人。皮姆得人通風報信後逃走,國王撲空,但卻激起民眾的憤怒,一些議員堅持坐在議席上,拍打椅背,不斷呼喊,“特權”、“特權”,他們這是在宣示法律規定的,議員在議會開會期間,不受逮捕的特權。憤怒的倫敦市民衝上街頭包圍國會。查理一世嚇壞了,急忙逃往漢普頓宮,而皮姆等人卻在兩千名武裝人員的保護下,重回議院。英國分裂了,隨後內戰開始。在皮姆身邊出現了一個人,他就是克倫威爾,議會軍的未來首領。1642年8月,國王向議會宣戰。

問:顯然,英國內戰是一場憲政之戰。

答:是的。這場戰爭的核心,就是能否保持英國人傳統的憲政制度和人身權利。國王可以存在,但要在法律之下。這是現代民主政治的第一定律。法律在權力之上。這條原則表明,一切君王、領袖、政黨,都沒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權力。那些宣稱某些個人、某個政黨有權領導一切的狂言,都是僭越之言,都是沒有任何歷史理由的流氓之言。這場內戰以克倫威爾領導的新模範軍,在馬斯頓荒野之戰中大勝而產生決定性的轉折。1648年底,國王戰敗,隨後是一場法律之戰。它以判處國王查理一世死刑而結束。這是一場什麼性質的勝利,我們需要冷靜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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