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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制度的故鄉英國:英國革命——誅殺暴君之四 權力的限度:審判國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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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西方自然法傳統闡明了超越於人世實定法的最高原則。但在人類社會中,貫徹施行這條原則,仍然需要法律人士的具體操作,需要他們的勇氣、學識和獻身精神。沒有這些,多麼美妙的理論也屬空談。

英國國王查理一世Charles Ier d'Angleterre, par Daniel Mytens (1632)
英國國王查理一世Charles Ier d'Angleterre, par Daniel Mytens (1632) © 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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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要審判至高無上的國王,必須有強大的法律思想的支持。

答:是的。因為在君權至上理論的支持下,“King is law”,國王即法律是一條不成文卻深入人心的原則。就像霍布斯所論證的,君王就是主權。麥斯特更進一步推論,由於國王就是主權者,一切權力都來源於他,所以,“他的人身神聖不可侵犯,沒有任何人擁有罷黜或審判他的權利”。但是有一些重要的法律人士,他們既是法律界的從業人員,又是重要的法學家。他們大多是自然法的信奉者。在他們心目中,在實定法之上,存在着另一種自然法,它是永恆的、神聖的、超越塵世一切權力的至高權威。它是人類社會一切正義與道德的源泉和基礎。自然法評定正義的標準,不依人的地位與權力,它依據自然理性的要求。在它面前,人人平等。在英國,這一派的代表人物就是愛德華·科克。他在伊麗莎白一朝被任命為總檢察長,在詹姆斯一朝,他是民事高等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在查理一世一朝,他主持起草了著名的《權利請願書》,為捍衛自大憲章以來英國人的自由權利大聲疾呼。在他的《判例彙編》中,他宣稱,《大憲章》是“英格蘭之諸自由權利的大憲章,之所以這樣說,乃是因為它使人們得到自由”。正是基於捍衛自由的理念,他勇敢地對抗君王逾越法律的要求。當詹姆斯一世要求由自己來裁決案件時,他回答道,“法律是一門需要長時間的學習和歷練的技藝。只有在此之後,一個人才能對它有所把握。因此我要說,陛下應當受制於法律,而認可陛下的要求則是叛國。對於我所說的話,布拉克頓曾這樣說過,‘國王應當不受制於任何人,但應受制於上帝和法律’”。

問:以英國這樣深厚的法律傳統,審判國王應該是有理可據、有法可依的。

答:是的。不過還有一個角度可以提供理由,那就是宗教。負責起訴查理一世的約翰·庫克就是一位虔誠的清教徒。他寫過一本小冊子來論述君王在上帝面前毫無特權,甚至為上帝所厭惡。他引《聖經 舊約》中的話,“他們立君王卻不由我,他們立首領我卻不認”,“我在怒氣中將王賜你,又在烈怒中將王廢去”。庫克認為,“一個自由的民族,無需將自己置於任何必朽壞的人之下”,而“成千上萬的人民,由於一個人的貪慾而處於水深火熱之中,且這種痛苦狀態可能由一個孩童甚至白癡來繼續掌控,這不僅有違理性,且上帝也不贊成”。與庫克站在同一陣營的英國大詩人彌爾頓也以如椽巨筆撰寫了《為英國人民申辯》,痛斥法國保皇學者薩爾美夏斯為英王辯護的文章。彌爾頓也同樣引用《聖經 舊約》《士師記》,聲稱,猶太人“既然能夠由於苛政而將士師審判定罪,並由於厭惡和憤恨這些而要求立一個國王,難道在國王破壞一切法律時,他們就不能加以懲罰或約束嗎?他們希望有一個國王,但並不等於他們想要一個高於法律的君王”。當這些共和派把法律和上帝的意志結合起來時,他們就義無反顧地要審判國王,因為他同平常人一樣犯下了罪。

問:那麼查理一世被起訴的罪名是什麼呢?

答:首先是國王挑起了兩次內戰,讓英國人無故付出鮮血和生命的代價。他唆使蘇格蘭軍隊入侵英格蘭,並用英格蘭人的捐稅支付蘇格蘭軍隊的報酬。其次,他親自指揮戰鬥,下令保皇黨的軍隊屠殺英國百姓。根據英國法律中的個人責任條款,他必須對此負個人責任。再次,為了避免今後的君主以查理一世的行為為理由,援引君主獨裁權,排斥議會對君主的制約,隨意動用武力對付人民,也必須審判國王,以儆效尤。但是查理一世始終不承認共和派,主要是克倫威爾手下的新模範軍組織的法庭有審判自己的權力。而共和派內部,對這場法律鬥爭,意見也不統一。他們有些人認為,應該採取暗殺的方式解決這一問題,或者下毒,或者誘使查理逃跑,以便把處死國王當作一樁意外。在英國王位繼承史上,這類事情曾發生過。但是,軍隊和國會最終選擇公開審判,因為他們相信這種審判“能讓所有君主知道,他們必須要為其生命中的邪惡行為負起責任並接受懲罰”。而且,正像羅伯遜指出的,“公開性一直是盎格魯-撒克遜法律的傳統”。共和派選擇公開審判國王,是要證明他們是英國法律傳統的繼承人,況且這是一場彰顯上帝意志的審判。在上帝面前,一切都是光明磊落的。共和派決定法庭將適用普通法,並允許被告為自己辯護,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有罪。這就需要傳喚證人、出示證據,進行法庭辯論。羅伯遜指出,“從這個意義上講,這實在是個大膽的做法,因為它大大超越了當時的英國法及《維斯特伐利亞條約》後已知的世界法律體系。沒有先例表明對國家元首進行審判是可行的”。

問:不過這次審判意義深遠。當代國際刑事法庭幾場對國家元首的審判,也是循例而行。

答:是的。對塞爾維亞的米洛舍維奇的審判,對俄國總統普金的通緝令,都是國際刑事法庭的工作。羅馬尼亞、伊拉克等國組織的特別軍事法庭,對齊奧塞斯庫和薩達姆·侯賽因的審判,依據的也是同樣的原則。甚至文革過後對四人幫的審判,也屬同樣性質。法庭審判的是四人幫,但真正的罪犯是誰,大家心知肚明。克倫威爾請了兩位大律師懷特洛克和維德瑞頓主持。可這兩位膽小怕事,裝病躲避。於是勇敢的法律人布拉德肖和庫克就接過了這副歷史重擔。一個擔任審判委員會主席,一個擔任副檢察長,負責起草起訴書。

問:庫克是個什麼人呢?

答:約翰·庫克是個農民的孩子,出生在博斯沃思村。他受洗的日子是1608年9月18日,依照常規推測,他應該在幾日前出生。他父母都是虔誠的清教徒。貧寒的家境讓庫克從小就學會過一種堅韌、頑強、篤信的生活。他的父親沒有能力送他入劍橋這樣的名牌大學,但有一位富有的清教徒,在牛津出錢,建立了一所專為貧困生而設的學校。他學習極為勤奮,是個品學兼優的學生。後來他進了英國最著名的格雷律師公會當實習生。在1631年,他獲得了律師資格。當時律師公會的學習期長達七年,前三年學神學,後四年學法律。所以庫克不僅有堅定的信仰,也有深厚的神學修養。只是,他吸取的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這種清教的信念。在他心目中,君權神授似乎並未賦予君王特權地位,而不過是上帝管理國王的方法。他說,“國王由上帝監督管理,國王如果背叛自己的國家,就是對上帝的背叛。作為懲罰,上帝將會把他們送入敵人手中”。年輕的庫克在1638年前後,往歐洲大陸遊學,回國後他成立了自己的律師事務所。他曾做過斯特拉福德爵士的秘書,在議會首腦皮姆起訴斯特拉福德叛國罪時為他辯護。所以他在政壇一度受到冷落。但他努力為貧苦人提供法律服務,被人稱為“窮人的律師”。現在他被命運驅使,成了起訴國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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