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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 利維坦的分析家 國家權力—怪獸利維坦之五 霍布斯的自由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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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1679年,霍布斯去世。僅僅九年之後,英國成功進行了光榮革命,確立了君主立憲的政治架構。這次革命所催生的1689年《權利法案》確立議會權力高於王室,同時確立了英國人民的基本人權和自由,使英國成為憲政制度的樣板。光榮革命顛覆了霍布斯主權在君的理論,確立了主權在民的君主立憲代議制民主制度,同時使政黨制度發展成熟,為英國工業革命創造了良好的政治環境。

英國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
英國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 © 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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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霍布斯傾其一生心力,論證君主專制的合理性。但英國歷史的發展卻走了另一條路。

答:這是一個很有趣的問題。英國的憲政制度恰恰在霍布斯去世後不久建立了起來。不過霍布斯的主張並非空穴來風,因為他親身經歷了英國內戰和克倫威爾共和國,也親眼看到了推翻並處死君主之後的英國陷入了連綿不斷的戰爭與克倫威爾的專權。所以他才在《利維坦》中大談主權的不可讓渡與分割,並認為只要主權完整,政府有能力保障和平和百姓生命財產的安全,那就勝過戰亂的慘禍。但是問題出現了,一個臣民在避免戰禍的前提下,完全受制和聽從專制君王的意志,那麼這個臣民還是一個自由人嗎?他和一個奴隸有什麼區別?因為我們知道,一個奴隸,雖然從生物學的意義上,他是一個人,但在社會意義上,他只是主人的一件財產,主人餵飽他,甚至能保護他的安全,但他並沒有任何人的權利。在絕對主權者君主的統治下,百姓不也同樣沒有任何自主權嗎?那麼什麼是人的自由呢?霍布斯給自由下過幾個定義,其最經典的定義是,“不受阻礙的運動”(the absence of obstacle to motion)。他解釋說,“當水裝在容器中時,它是不自由的,因為容器充當了一種障礙物,阻止其流走。但是如果容器破了,水就自由了”。這個定義基本上是個物理定義。在歐洲傳統思想中,自由是一個肉體與精神相結合的概念,特別是在談及人的自由時,自由意志是核心觀念。但霍布斯不承認他的定義僅僅是一個針對物體的定義。他說,“我所說的阻礙,指的是運動的外界障礙,對無理性與無生命的造物和對有理性的造物同樣適用”。由此,他給人這種有生命有理性的造物的自由下了一個定義,“自由人一詞,根據這種公認的本意來說,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辦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礙地做他所願意做的事情的人”。

問:看來霍布斯並不否認人的自由。

答:是的,但關鍵在於,他只談行動不受阻礙的自由,也就是他只關心你是做一件事兒還是不做一件事兒的自由。例如,我們說,這條路是free,意思是這條路免費,沒有收費站,從而人可以任意通行。也就是說人在這條路上的行動不受阻礙。隨後,他就推論出畏懼和自由相關。比如,一個人因為害怕被監禁,因而他還清債務,可他也可以不還債,他還債是由畏懼造成的自由行動。因此霍布斯說,“人們在國家之內由於畏懼法律而作的一切行為,都是行為者有自由不做的行為”。這話反過來說,就是你依法行事,因而你是自由的。問題又來了,誰來立法?霍布斯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自由與必然也相容。而在傳統哲學中,自由與必然是對立的範疇。他的解釋是一個無法辯駁的理由,人的自由意志都出自第一因,也就是上帝之手。所以這個自由意志是註定了的,所以是必然的。因為,“垂查並規定萬事萬物的上帝,也垂查人們按自己意志行事的自由,使之必須帶有剛好只做出上帝所願的行為的必然性”。有了這種必然性的自由,才是真自由。不過霍布斯可不是為了頌揚上帝的榮耀,他是要給塵世的主權者——君主以絕對的權力。他認為,人們已然通過互訂信約而創造了一個人為的人,也就是國家。他們也訂立了稱為國法的鎖鏈,這條鎖鏈一頭系在主權者的嘴唇之上,一頭系在自己的耳朵上。也就是說主權者口吐國法,臣民洗耳恭聽。而“臣民的自由,只是相對於這些鎖鏈的自由”。所以,“臣民的自由,只有在主權者未對其行為加以規定的事物中才存在,如買賣或其他契約行為的自由,選擇自己的住所、飲食、生業以及按自己認為適宜的方式教育自己的子女自由,等等。

問:霍布斯留給臣民的自由不多呀!

答:確實,都是些日常生活瑣事上的自由,而生殺予奪的大權,是完全交給主權者了。不過,按照霍布斯的邏輯,既然臣民已經授權主權者,主權者的自由就是臣民的自由了。他批評古典政治學家,如亞里士多德、西塞羅等大家對自由的論述。他抱怨說,“人們由於讀了這些希臘和拉丁著作家的書,所以從小就在自由的虛偽外表下養成一種習慣,贊成暴亂,贊成肆無忌憚地控制主權者的行為,結果弄得血流成河。所以,我認為可以坦白地說,為任何東西所付出的代價,都不像我們西方世界學習希臘和拉丁文著作所付出的代價那樣大”。這話說得足夠驚世駭俗。事實恰恰相反,人們從古典政治學中,學到了基本的權利與自由,包括霍布斯本人也是從這裡汲取的政治學養料。只是他從出生就甩不掉的那個孿生兄弟“恐懼”,讓他對一切社會動蕩都深惡痛絕。更不用說,他心心念念的主權者國王都被砍了頭。由此,霍布斯堅信,現世的自由已經太多了,“因為在我們服從這一行為中,同時包含着我們的義務和自由”。不過霍布斯從另一個角度,給出了對個人自由的另一種解釋,即“每一個臣民,對於權利不能根據信約予以轉讓的一切事物都具有自由”。這和他在討論主權時,對信約的定義一致,即有些權利是不能通過信約轉讓的,這是自然權利,比如,“不防衛自己的身體的信約是無效的”。因為他一貫認為,不正常的死亡和傷害人身是大罪,所以,“如果主權者命令某人把自己殺死,弄殘廢,或對從事攻擊的人不予抵抗,或命令他絕食、窒息、摒棄醫藥或放棄任何其他不用就活不下去的東西,這人就有自由不服從”。這反映出霍布斯對生命的珍視,我們能從下面這段話看出他的人為情懷,“臣民對於主權者的義務,應理解為只存在於主權者能用於保衛他們的權利持續存在的時期,因為在沒有其他人能保衛自己時,人們的天賦自衛權利是不能根據信約放棄的。主權是國家的靈魂,靈魂一旦與身軀脫離後,肢體就不再從靈魂方面接受任何運動了”。他的意思是說,主權者君王必須能為臣民提供安全保障和和平,這是主權者服務於民的義務。若他做不到這一點,臣民背棄主權者就是合理的。所以霍布斯讓主權者擁有至高權力,恰是讓他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安。人民放棄自己的權利,也是為了換取自由與平安。英國劍橋學派大師斯金納,在分析包括霍布斯在內的早期自由學說時指出,“一旦一個政治共同體,喪失了按照自己的普遍意志而行動的能力,開始屈從於野心勃勃的一個偉大者的意志時,他的公民將發現自己成了他們主人目的的工具,因而將喪失他們追求自己目的的自由,因此一個受奴役的共同體,必然伴隨着個人自由的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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